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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贝壳成都百科】继父留下的遗产,我有资格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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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丨贝壳找房
一、继子女能否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去世继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为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由此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

“扶养关系”如何认定?
扶养关系是指: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本案中,如果原告小吴在18岁前,长期与老张生活在一起,且老张对小吴提供物质、生活或精神上的支持,那么,可以视为老张与小吴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在老张去世后,小吴当然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同理,这种情况下,如果小吴先于其继父老张去世,老张也可以作为小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扶养关系”如何认定?

扶养关系是指: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是否会因婚姻关系的破裂而灭失?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属姻亲关系,一般因生父与生母之外的人、或生母与生父之外的人结成婚姻关系,而在子女与生父母的配偶之间成立。

在法律未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此种身份关系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即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

扶养关系,令继子女成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并非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身份关系产生或存续的依据。

因此,如果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仅形成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单方抚养关系,还没有形成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那么在继父(母)和生母(父)离婚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也随之灭失。

此时,继子女就不再作为其继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同时,有判决认为,如果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既形成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又形成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那么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相互扶养关系。

这种关系,不能一概认为其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一同灭失。
继父母年轻时抚养继子女成人,继父母年老时,被其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扶助,体现了权利对等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双方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和生母(父)离婚而自然解除。”

这一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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