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广西柳州,来自武宣的廖女士坐车来到柳州某客运站后,被一名黑车司机以低价为诱饵,诱骗上车。尽管廖女士已经非常小心,将车子的车牌、颜色、品牌以及司机的侧脸等相关信息,提前发给男友,并嘱咐男友,如果其1个小时没到目的地或失联,就要立即报警,但廖女士最终还是不幸,惨遭毒手。
警方接到廖女士男友报警后,立即开展工作,进行调查,但此时司机与廖女士均处于失联状态。虽然办案民警根据经验,已有不详预感,但民警并没有因此放弃,后经深入开展工作。民警将黑车司机何某抓获归案。
据何某交代,其因生意失败,遂产生了以低价揽客的方式,将乘客诱骗上车,并使用车上提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抢劫他人钱财的想法。而廖女士正是因为其实施抢劫时,反抗被捂住口鼻致窒息身亡的。
目前,本案公安机关已审查终结,并已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换而言之,等待何某的将是人民的审判。
1、有网友说,既然廖女士已经有预感危险即将来临,并已经通知男友,为什么还要和男友说等一个小时后,才报警呢?这是冒险之举。网友的意思就是说,一感觉到危险就应该让男友先报警,事后就借故打电话给男友并开免提聊天,震慑何某。
这个观点,笔者赞同。也确实是个办法,但笔者同时还认为,任何情况下,黑车一定不能乘坐。风险太大,安全没有保障。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2、何某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已经交代得很清楚,他是在实施抢劫时,遭到廖女士反抗,将其杀害的。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本案将评价为抢劫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
注意,如果何某是抢劫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的,那么其行为将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因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本案何某的罪行,最高可判处死刑。当然,如果法院认定其具有法定可从轻情节的话,也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
强调一点,当罪行不足以从轻时,法院在考虑量刑时,也会毫不犹豫地依法选择不从轻处罚。
3、从民法角度来说,故意杀人罪属于过错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甚至死亡的,被侵权人或其近家属有权主张侵权人,对其作出民事经济赔偿。
最后,通过本案例,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生意失败并不可怕,只要足够努力,还是有翻身的机会。如果想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来试图走捷径,那才是最可怕的。因为法律不接受任何人任何原因的解释!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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