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苍溪县 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 施工招标的投诉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贵单位作为招标人,组织苍溪县 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以下简称“该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19】38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1号)、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发【2019】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招标文件以下不合理条件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款关于“技术负责人资格”截图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1号)第十条规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第十一条规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第四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因此,水利水电类专业职称证书并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3(2)款 关于“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评分截图如下: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4号)第五条、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第三条专业划分根本就没有“建筑生产管理”专业;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截图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三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该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应设置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加分条件。 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第三条专业划分根本就没有“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专业,造价管理纳入“水利工程管理”专业。 造价负责人具有全国水利造价师(或水利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作为得分条件,为何前面要加一个限制性条件,而不是作为加分条件。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1】334号)第二条规定水利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为何必须为水利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作为得分条件。 投诉事项一中已经阐明中级职称评审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为何必须为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且职称证书并非是此部门颁发而是人社部门制作纸质或电子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在该文件出台前不是所有组织评审的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未公示的就不互认,这不合理。 综上所述,贵单位在编制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违反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19】385号)“整治内容”中第1条、第4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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