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谢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3060129**,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229号,电话189829830**。现在实名举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处置原告投诉“有人冒用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POS机收款的投诉中存在包庇行为”。理由及事实如下: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为了印证我得到了团购优惠,并接受了四川月辰提供的营销记录。并在询问笔录江雨阳中也证实其在资阳市雁江区从事资阳市雁江区富力天禧花园推介活动收取了12.2万元,共3户,都是使用“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收取,而后来根据相同在投诉调查结果是只收取了原告一人4.2万元(资雁市监(2021)526号)。故是否存在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故意配合四川月辰提供证据。证据见营销记录、询问笔录江雨阳(2020年12月30日、2021年3月1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请问你们哪一个金额是真的。
2: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办案机构负责人李政签字时间是2021年1月28日,而资雁府干(2021)2号中李政任职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宝莲工商所所长的时间是2021年2月7日。其行为严重违法组织原则。因认定其《不予立案审批表》为非法证据。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提供,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虚构事实。证据见:不予立案审批表、资雁府干(2021)2号。一个没有任职的领导可以签字,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局就这么有组织原则。
3:案件投诉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指出四川月辰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变更了法人等情况。江雨阳在其2020年12月30日的询问笔录记录了公司的情况。四川月辰提供情况说明称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是四川月辰准备注册的一个公司,只是与成都富力冲突没有注册成功。而四川月辰在我投诉的时候是一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个人独资的责任有限公司。故在原告被侵权的时候,四川月辰是一人独资的责任有限公司,。江雨阳不可能再去设立一个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命名规则,四川月辰也不可能注册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我投诉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0日,我被侵犯权益的时间是2019年5月29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理应收集该段时间四川月辰公司情况。而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得到原告提醒的情况下,了解了四川月辰真实情况下。故意收集四川月辰变动后的营业执照。
4:我提供了有人冒用“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pos机收款,并提供相关证据。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前往资阳“富力天禧花园”项目售楼部进行检查核实,并以此制作现场笔录。后根据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现场笔录。其记录资阳禾众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取原告4.2万费用。其在现场检查中记录发现有公司冒用“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但是在后来原告在二审后复印法院卷宗发现有一份在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原告投诉作出的资雁市监(202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在检查中发现四川月辰在资阳“富力天禧花园”售楼部从事推介活动中以“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原告费用。如果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四川月辰在资阳“富力天禧花园”售楼部从事推介活动中以“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收取我的费用,理应在检查记录中予以登记、扣押、拍照固定等保存证据的行为。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原告投诉进行现场检查时,存在两种检相悖的检查结果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不真实记录的行为是一种渎职的表现。
5: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询问四川月辰江雨阳(2020年12月29日)的笔录中记录四川月辰提供了一份《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合同》附后,但是在其卷宗中没有该份证据,而是使用资阳禾众方欢雪提供的《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合同》时间是在2021年3月。这种收集证据的方式明显存在办案人员主观违法的存在。这种收集证据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的真实性。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收集证据时候故意让四川月辰拿回原来的证据《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服务合同》,留下给其两公司其更改证据的时间。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明确在卷宗中收集到四川月辰提供的《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合同》,却故意在提供在收据该证据之后3个月将其换成资阳禾众提供的《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合同》。两份合同之间有什么不同,值得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故意换掉。
6:请问四川月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冒用“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收款”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冒用责任有限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我投诉的是有人虚构伙同,冒用“资阳市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收款,而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的是我的到优惠。
8: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12月10日接到投诉,2021年1月28日作出决定是否严重超期。证据见不予立案决定书、投诉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