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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14日,在“麻辣社区”反映“广安区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广安区视频图像综合应用大数据中心(一期)建设采购项目(第二包)”(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虚假响应”相关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中讯邮电某公司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该项目的前期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此“违反公平竞争”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中讯邮电某公司于200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进行重组,成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讯邮电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也是独立法人,其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现负责人为刘化某)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讯邮电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之间无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中讯邮电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设计工作,没有参与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在设计过程中,未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沟通过该项目任何事宜”,也“并不清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会后期参与该项目投标”。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总则”“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中“6.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未见中讯邮电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有举报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情形。中讯邮电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都表示没有做出有碍于该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形,目前也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反映所投解析服务器、业务检索服务器、控制服务器、跨网传输服务器、存储服务器产品填写的生产厂商都是北京某公司,以及关于“非OEM产品”要求的响应,“属虚假响应”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经从相关公司、某认证中心、相关网站等处调查核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该项目的所投具体产品(****,以下简称:前述产品)的“当前状态为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9****11153748)上显示“认证委托人名称 北京某公司”、“产品生产者名称 北京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 某天津公司”。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定义”中“2.1生产者(制造商)”为“设计、生产产品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3生产企业”为“受生产者(制造商)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没有“生产厂商”的定义,结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内容和某认证中心“复函”,CCC证书查询显示的“制造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生产者”,是“产品生产者”、“生产厂”即产品的最终组装加工厂,是“生产企业”。
该项目招标文件是采用的某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货物电子标范本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第三列需填写的“生产厂商”,其答复为“生产厂商”即是制造商。采购人希望从“生产厂商”列获取相关产品品牌的具体厂商或企业,从而保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第四章 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可知,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承担责任,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关于产品“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定义可以得出,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主体责任。据此,编号为2019****11153748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应由“产品生产者名称 北京某公司”负主体责任,还应承担售后服务责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前述产品“生产厂商”列填写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明示的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北京某公司,反映出其对招标文件“生产厂商”的理解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采购需求,并非“虚假响应”。当然,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把“生产厂商”理解成CCC认证证书中的“生产企业名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也没有将此作为实质性要求。
前述产品中有两个(控制服务器***、跨网传输服务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为“非OEM产品”(系评审因素,不满足的扣0.1分)。相关单位资料证明该产品是某某产品,为“非OEM产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响应为“无偏离”,并非“虚假响应”。
感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17号)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中“2定义”中2.1生产者(制造商):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2.3生产企业: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