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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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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此外,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司法解释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的获取、提供、认定等各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支撑。

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及时认定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最高法: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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