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成都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拒绝为原告依法复制证据,徇私枉法
控告人: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电话:028-84534454。
控告请求:
一、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该证据证明成都市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故意使用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变造的光盘等证据。
二、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能证明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承办法官刘静继续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枉法裁判。
三、请支持并责令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向控告人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和相关证据,如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的光盘等。
事实和理由:
任凯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3楼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甚至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及(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已经判决及裁定了,但是至今原告任凯依然没有依法复制到下列证据:
1: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 ;
2:正卷卷宗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行政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含2份转递材料收据)、案件卷宗后面备用纸袋子中锦江分局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不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给原告任凯”的《情况说明2》。)
3(1)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又记录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卷宗正卷中的光盘;
(2)隐匿在卷宗副卷中的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公然阻止原告任凯充分获得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审判程序不合法,导致审判实体的结果也就不合法。
注:锦江法院没有将正卷卷宗中的这7页纸质证据复制在电子卷宗中,锦江法院违反《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第(一)项“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应当与原纸质诉讼档案保持一致。”及第(二)项“一般应当对纸质诉讼档案的正、副卷材料从封面至封底进行完整数字化;确实不宜数字化的材料可以不予数字化,但应当登记备查。”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一)项“电子诉讼档案管理不符合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保密要求的;”及第(二)项“不按照规定归档或者接受电子诉讼文件的。”纸质及电子卷宗中还没有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笔录》及2019年10月22日的《告知笔录》。其中,任凯已经在二审中于2020年7月27日复制了放于钟玉兰(2019)川0104行赔初4号案件中的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笔录》及2019年10月22日的《告知笔录》。
锦江法院必须复制证据给原告任凯的理由如下。
一: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在(2019)川0104行初73号及成都中院法官刘静在(2020)川01行终346号案件的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任凯在庭审中发现证人证言等已经做了遮盖处理,没有秘密及隐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二:锦江法院将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伪证放入副卷是错误的。锦江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明显属于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这31页伪证即不属于秘密(已经公开开庭审理),又没有隐私(已经遮盖处理),还与本案件事实认定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同时,法官马琳至今拒绝任凯判后答疑的合理要求,做贼心虚。
锦江法院拒绝任凯复制的证据可以证明:
1: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变造光盘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伪造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2:证明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包庇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继续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变造《法庭审判笔录》《谈话笔录》,隐匿31页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31页证人证言伪证。
3:锦江法院马琳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质证完全部光盘中的证据,对于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时间争议问题没有审理清楚。对于任凯在庭审中提出的许多争议问题(锦江分局都没有当场答复或补充)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二审法院也没有再次公开开庭质证审理完全部证据,查明争议的焦点问题。
4:锦江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请支持并责令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向控告人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和相关证据,如锦江分局谷锐提交的光盘等。避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使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变造的光盘等证据强行制造成都市的聶树斌案。
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 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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