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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控告成都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拒绝为原告依法复制证据,徇私枉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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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成都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拒绝为原告依法复制证据,徇私枉法

控告人: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电话:028-84534454。
控告请求:
一、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该证据证明成都市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故意使用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变造的光盘等证据。
二、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能证明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承办法官刘静继续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枉法裁判。
三、请支持并责令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向控告人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和相关证据,如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的光盘等。
事实和理由:
任凯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3楼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甚至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及(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已经判决及裁定了,但是至今原告任凯依然没有依法复制到下列证据:
1: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 ;
2:正卷卷宗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行政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含2份转递材料收据)、案件卷宗后面备用纸袋子中锦江分局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不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给原告任凯”的《情况说明2》。)
3(1)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又记录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卷宗正卷中的光盘;
(2)隐匿在卷宗副卷中的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公然阻止原告任凯充分获得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审判程序不合法,导致审判实体的结果也就不合法。
注:锦江法院没有将正卷卷宗中的这7页纸质证据复制在电子卷宗中,锦江法院违反《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第(一)项“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应当与原纸质诉讼档案保持一致。”及第(二)项“一般应当对纸质诉讼档案的正、副卷材料从封面至封底进行完整数字化;确实不宜数字化的材料可以不予数字化,但应当登记备查。”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一)项“电子诉讼档案管理不符合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保密要求的;”及第(二)项“不按照规定归档或者接受电子诉讼文件的。”纸质及电子卷宗中还没有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笔录》及2019年10月22日的《告知笔录》。其中,任凯已经在二审中于2020年7月27日复制了放于钟玉兰(2019)川0104行赔初4号案件中的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笔录》及2019年10月22日的《告知笔录》。
锦江法院必须复制证据给原告任凯的理由如下。
一: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在(2019)川0104行初73号及成都中院法官刘静在(2020)川01行终346号案件的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任凯在庭审中发现证人证言等已经做了遮盖处理,没有秘密及隐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二:锦江法院将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伪证放入副卷是错误的。锦江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明显属于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这31页伪证即不属于秘密(已经公开开庭审理),又没有隐私(已经遮盖处理),还与本案件事实认定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同时,法官马琳至今拒绝任凯判后答疑的合理要求,做贼心虚。
锦江法院拒绝任凯复制的证据可以证明:
1: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变造光盘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伪造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2:证明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包庇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继续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变造《法庭审判笔录》《谈话笔录》,隐匿31页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31页证人证言伪证。
3:锦江法院马琳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质证完全部光盘中的证据,对于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时间争议问题没有审理清楚。对于任凯在庭审中提出的许多争议问题(锦江分局都没有当场答复或补充)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二审法院也没有再次公开开庭质证审理完全部证据,查明争议的焦点问题。
4:锦江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请支持并责令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向控告人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和相关证据,如锦江分局谷锐提交的光盘等。避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使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变造的光盘等证据强行制造成都市的聶树斌案。
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 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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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交至锦江区

发表于 2022-7-25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信访要求: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庭审录音录像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证据。您的该信访请求系重复提出,锦江法院已于2022年4月向信访人进行答复。您要求公开锦江公安分局提交的视频证据,该视频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您作为原告对该证据已经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该证据作为(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件的证据使用,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及证据部分均已载明。您要求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件的庭审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誊录庭审录音录像。根据上述规定,庭审录像只能誊录,不能复制。您已通过电子阅卷,打印了2019年10月22日的谈话笔录、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笔录,且您与钟某兰一起,于2021年8月13日下午及2021年8月20日,在本院第四法庭观看了(2019)川0104行初73号、(2019)川0104行初85号、(2019)川0104行赔初4号案件的庭审视频,同时您和钟某兰抄录、誊录了视频内容。锦江法院依法保障了您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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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印《庭审笔录》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是任凯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3楼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甚至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及(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已经判决及裁定了,但是至今原告任凯依然没有依法复制到下列证据:
1: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 ;
2:正卷卷宗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行政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含2份转递材料收据)、案件卷宗后面备用纸袋子中锦江分局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不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给原告任凯”的《情况说明2》。)
3(1)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又记录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卷宗正卷中的光盘;
(2)隐匿在卷宗副卷中的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公然阻止原告任凯充分获得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审判程序不合法,导致审判实体的结果也就不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庭审录像只能誊录,不能复制。”任凯要求对庭审录音录像及锦江分局的光盘证据依法刻录光盘。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的答复故意混淆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的答复故意混淆事实。
1:答复中“您提出的信访要求: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庭审录音录像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证据。”是不全的,任凯的信访事实和理由中要求复制刻录的事项是“依法复制到下列证据:
1: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要求刻录光盘) ;
2:正卷卷宗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行政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含2份转递材料收据)、案件卷宗后面备用纸袋子中锦江分局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不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给原告任凯”的《情况说明2》。)
3(1)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又记录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卷宗正卷中的光盘(要求刻录光盘);
(2)隐匿在卷宗副卷中的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锦江法院遗漏答复任凯的信访事实和理由要求复制刻录事项中第2项及第3(2)项。
2:答复中“您的该信访请求系重复提出,锦江法院已于2022年4月向信访人进行答复。”是错误的。锦江法院的答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
正是因为锦江法院至今依然没有为任凯复制、刻录证据,才导致任凯多次重复或越级上访,证明锦江法院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9条第(三)款“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3:答复中“您要求公开锦江公安分局提交的视频证据,该视频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您作为原告对该证据已经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该证据作为(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件的证据使用,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及证据部分均已载明。”
锦江法院在庭审中出示了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但是对于其他光盘中十几个相关证据没有播放质证,尤其是与录像4自相矛盾的录像3及录像5,在任凯当庭指出后,锦江法院依然拒绝当天质证完毕。对于任凯申请再次开庭审理完全部证据的请求,锦江法院没有答复。
任凯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当庭指出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四川省人大中南大街门口,共7分41秒。从2019年4月2日14:41:42至14:49:28)(中南大街出入口)(即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显示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录像4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锦江法院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A: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37-28;13:33:48至13:37:28;(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B: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18-46;13:13:49至13:18:45;(录像5,2019年4月2日)录像5显示:川高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2日13时15分左右已经从大门进入四川省人大,法院警车也离开省人大大门了。
对于任凯当庭提出录像4与录像3及录像5自相矛盾,录像4是锦江分局谷锐变造的伪证,锦江分局没有当庭答复及补充。三级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都没有载明录像3及录像5的事实。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及三级法院都没有审理清楚,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锦江法院故意顽固拒绝原告任凯刻录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证据的合理要求,就是为了阻止任凯充分获得证据,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变造证据的犯罪分子谷锐。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未在警车前面停留。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省人大罗林及武警李健也在警车现场。任凯在罗林旁边,在李健对面(中间是警车)。由于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所以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如果任凯拦截警车,罗林、李健及在场其他人也拦截警车。为什么锦江分局不拘留在场的罗林、李健等人?
4:答复中“您要求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件的庭审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誊录庭审录音录像。根据上述规定,庭审录像只能誊录,不能复制。”
原告任凯要求刻录庭审录音录像的光盘,属于“复制录音或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的合理要求。锦江法院咬文嚼字阻止任凯刻录庭审录音录像的目的,就是想掩盖其通过变造庭审录音录像的方式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变造证据的犯罪分子谷锐。
5:答复中“您已通过电子阅卷,打印了2019年10月22日的谈话笔录、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笔录,且您与钟某兰一起,于2021年8月13日下午及2021年8月20日,在本院第四法庭观看了(2019)川0104行初73号、(2019)川0104行初85号、(2019)川0104行赔初4号案件的庭审视频,同时您和钟某兰抄录、誊录了视频内容。”
(1)锦江法院是答非所问。虽然任凯打印了《告知笔录》即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但时任凯的请求事项中没有上述事项。对于任凯请求复制、刻录的事项锦江法院没有充分答复,属于锦江法院的答复遗漏信访事实和理由中请求复制刻录的事项。
(2)A:即使任凯及钟玉兰观看了部分庭审录音录像,也没有看完。任凯要求继续看,被锦江法院无理拒绝。
B:任凯仅仅看了部分庭审录音录像,就已经发现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故意变造庭审录音录像的确实证据。
C:任凯还发现锦江法院给锦江区检察院看的庭审录音录像与任凯在锦江法院看的庭审录音录像不一致,为了固定证据,非常有必要刻录庭审录音录像。
D:答复记录任凯看庭审录音录像的时间是“2021年8月13日下午及2021年8月20日”,本身就证明锦江法院故意阻止任凯充分获得证据,充分发表意见,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锦江区法院(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公开审理,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判决,任凯诉锦江分局(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于2020年9月11日做出判决,四川省高级法院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于2021年2月22日做出裁定。成都市检察院川成检行监【2021】17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9日做出。
任凯多次申请查阅复制誊录刻录锦江法院(2019)川0104行初73号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直到三级法院都审理完成后,任凯才看到部分《庭审录音录像》。任凯怎么通过看庭审录音录像在诉讼中反驳对方,发现法官的违法行为?这导致任凯败诉的严重后果。
6:答复中“锦江法院依法保障了您的诉讼权利。” 至今任凯没有复制、刻录到大量证据,锦江法院完全是胡说八道。
请支持并责令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向控告人复制(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和相关证据,如锦江分局谷锐提交的光盘等。避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使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变造的光盘等证据强行制造成都市的聶树斌案。
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任凯不是仅“您要求公开锦江公安分局提交的视频证据”,而是要求依法复制刻录锦江分局移交的光盘全部证据。锦江法院答非所问,避重就轻,遗漏处理任凯请求复制刻录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证据的请求事项。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6)答复中“您和钟某兰抄录、誊录了视频内容。”是错误的。任凯仅仅抄录了部分视频内容,但是没有誊录了视频内容。只有对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及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证据进行刻录成光盘,由任凯带出法院,才是誊录。锦江法院故意混淆视听。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将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伪证放入副卷是错误的。锦江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明显属于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2019)川0104行初73号一审法官马琳隐匿以下证据: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19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2: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于2019年5月13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页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3: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于2019年5月14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4: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的《辨认笔录》2页;
5: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6: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辨认笔录2页。
7:武警李健于2019年5月15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正卷卷宗中缺少的31页证据是在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证据清单》(一)中有记录的;是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材料收据》于2019年8月21日也有记录的;是2019年10月24日锦江法院公开开庭庭审时锦江分局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证据,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的、记录在《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中的证据;也是(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判决书中作为锦江法院认定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证据采信(被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采信),并记录在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书及裁定书中的证据;又是与认定任凯是否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事实相关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串通川高院王世樑、省人大罗林、李兆淞及武警李健提交锦江法院的报复陷害因为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的冤判而上访的合法上访人任凯的伪证。
任凯认为上述31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2019年10月24日当庭庭审质证中,任凯已经看见锦江分局已经对名称、电话等隐私部分作了遮盖处理,所以不存在因为隐私原因需要将上述证据放在副卷中的理由。
任凯依法认为法庭上公开审理(没有理由将证据放入副卷及不给原告任凯依法及时复制证据)的证据应当(必须)存入正卷;一审锦江分局提交的31页证人、证言证据,及庭审录音录像等也应当存入正卷。由于一审正卷材料中没有上述证据,任凯又至今没有依法及时复制到上述证据(含正卷中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及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这已阻碍了原审原告任凯作为上诉、申诉举证不能而败诉,其一审法官马琳的行为仍属故意隐匿证据的犯罪行为。这31页证据即不属于秘密(已经公开开庭审理并质证),又没有隐私(名字已经遮盖处理),还与本案件事实认定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锦江法院严重违反程序。因此,这31页伪证放入副卷是错误的,明显属于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
请问将造假的证据放入副卷中,任凯怎么依法控告民警谷锐伪造证据?怎么控告一审法官马琳隐匿证据?任凯怎样在二审中对争议证据继续申请进行公开开庭质证?马琳是什么共产党员?马琳包庇谷锐伪造证据。
同时,法官马琳至今拒绝任凯判后答疑的合理要求,做贼心虚。三级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都没有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严重违反程序。
锦江法院拒绝任凯复制刻录誊录的证据可以证明:
1: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变造光盘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伪造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2:证明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包庇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继续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变造《法庭审判笔录》《告知笔录》,隐匿31页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31页证人证言伪证。
3:锦江法院马琳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质证完全部光盘中的证据,对于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时间争议问题没有审理清楚。对于任凯在庭审中提出的许多争议问题(锦江分局都没有当场答复或补充)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二审法院也没有再次公开开庭质证审理完全部证据,查明争议的焦点问题。
4:锦江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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