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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