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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谁管 暑假兼职美团外卖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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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儿子的自述:
事情经过:
本人因在网络上寻找兼职,看到美团招聘兼职的相关信息,且能免费提供车辆,无需任何押金。联系后于2022年7月20日到青羊区仁和·春天广场C815号美团站点直聘培训中心面试,期间美团工作人员提出可以以租赁方式选择电动车,电动车的费用只需要从每月绑定银行卡的工资中扣除,提出可以用花呗、借呗等分期付款,于是找相应工作人员带我到青羊区青华北一街5号院的快马驹车行签订购车合同720日当日我来到青羊区快马驹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商家对我说外卖骑手都选用同款电动自行车,提出可以用花呗分期购买,价格为3980元,看到本人花呗额度不够,提出用美团借钱“借一笔”借出4000到银行卡内,到此时我以为还没有到分期支付的流程,直到借款到账,让本人扫支付宝付款,支付人民币3980元,由口头上的工资分期扣款变成了全款购买一辆“雷爵酷车”的电动自行车,此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012Z,且是由商家口头告知为电动自行车,并说无需驾驶证),当时只是和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商家提供了电动车合格证,没有提供购车发票以及保修卡。
支付过后商家说电动自行车要配合换电平台“中国铁塔”的电池才能使用,每月购电租金300元,本人提出这段时间只跑十天,于是缴付100元使用十天电池。
当晚在家人的提醒下我于7月21日给商家发消息要求上牌,商家在明知无法上牌的情况下(并没有给本人说)说带我去一个地方上牌,我说需要去车管所上正规的牌照,商家各种理由推诿(去车管所麻烦,交警不会检查等理由)
722日我找商家强烈要求拿取购车发票,期间商家多次搪塞,直到725日本人提出请求1231512366介入协商,商家才提供了一个地址让我去拿发票。
当天我到交警分局上牌,交警分局说这辆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没有脚蹬、没有脚链、没有齿轮,车垫长度超过35cm的标准长度,无法上牌,且只能作为机动车处理。除此之外合格证内容与车辆实际内容不符,属于违规车辆(以上为本人对交警四分局口述内容进行的如实记录)而商家曾告知本人,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牌。商家现涉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而商家在明知无法上牌的情况下销售违规电动自行车并且故意隐瞒无法上牌的事实,涉嫌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商家应该履行的义务一则中,本次所签订的购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我向商家提供协商办法:解除合同,全额退款人民币3980元,并妥善处理违规车辆。
而商家对我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让我自己去厂家进行改装,再去上牌。
一辆合格的新车上牌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检验车辆质量,而不是改装后上牌。我无法接受一辆被交警队认定为机动车的车辆进行改装,也不接受商家推卸销售责任。
协商无果,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现场调解处理。现在青羊区监管局说涉嫌诈骗要儿子报警,青羊区草堂派出所又说不属于诈骗只有调解,今天青羊区监管局回复不属于他们的职能要我们向交管部门投诉,我想问下青羊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商家非法销售超标,组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是谁给了不良商家违法的底气???请问是你们的孩子遭遇这样的事情还是不是你们的职能吗???我们怎样去教育孩子们,给他怎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骗老百姓的吗??????

以上所有事实均有与商家聊天记录为证。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26.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52.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48.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43.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56.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38.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32.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13.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09.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503.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458.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454.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449.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422.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407.png 微信图片_2022072913234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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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良商家利用学生刚进入社会涉世不深,如果没有人管,请问他们以后还会相信谁,还会相信法律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2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
第十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还是不属于你们的职能吗)

发表于 2022-7-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就没有“有关部门”来管管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30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部门面对违法都听之任之不作为,请问我们怎样教育孩子们看见违法犯罪该挺身而出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

发表于 2022-7-30 1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不明确,不吸引眼球,达不到热度。

发表于 2022-7-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这些有关部门就是骗子的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22-7-3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些所谓的公仆们,当你的孩子和家人遭遇此类事件时,你们也可以说不在职能范围,请你们不要说什么“‘群众利益无小事’。。。。。。。

 楼主| 发表于 2022-7-3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你们不要动不动就用什么“高度重视”,这就是你们所谓的高度重视处理的结果吗?请问现场和当事人交流过吗,见过当事的车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作废了吗????

发表于 2022-8-1 14: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8-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在你们的调查中发现违法犯罪,你们不是积极向警方反应而是推给受害者,要当事人自己报警处理,请问我们有你们清楚这些违反事实吗???作为监管部门难道你们没有责任吗???你们是在纵容和包庇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2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良商家利用这些学生刚出学校(大多数受骗学生都是外地的)以为大城市法制健全,却不知社会的阴暗面。。。。。。。。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仍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最终以亏1500元的结果解决,请问这些法律有啥用????请所谓的公仆们,不要张口闭口什么为人民服务,你们自己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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