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都人大常委会、温江人大常委会:
你们好!
我们是居住在成都温江金河西路283号宏瑞·世纪滨江的业主们,由于最近小区在进行业委会的选举,而我们所在的柳城街道办、德通桥社区等相关部门在设置五号公告时候要求业主缴纳完物业费、其次要求党员过半的行为是否涉及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干涉依法由业主行使自治权,请相关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单位协助世纪滨江业主合理合法行使业主行使自治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据介绍,一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保障重要法律实施,组织开展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并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
“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沈春耀表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沈春耀举例说,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人大的联系指导。通过培训和事例交流等形式帮助地方人大提升审查能力水平。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面开展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健全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全面建成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实现对接。适时发布体现地方立法共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事例,探索开展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工作。
有的地方对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理解、把握不一。我们经研究认为,凡涉及公民、组织权利义务或者国家机关职权职责并设有法律责任内容的决议、决定,都属于法规性质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报送备案的范围。
此文链接出自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 ... 7ff45b42ceb1c.shtml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而省里的条例似乎是站在物业公司的角度出发,在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前提下,尽力在强调委员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世纪滨江物业公司在小区一直未按合同履行职责,多次问政温江住建局及柳城街道办物管科、消防大队及德通桥社区,2020年至2022年在德通桥多次开会,最终落实情况让业主大失所望一批业主对此不满意而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那么,按照省条例,我们小区业主即使依法积极地想参选业委会,也无法成为业委会成员,更无法有效地通过业委会为业主们争取更多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属于民法典中所说的“法律、法规”的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是居民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政府部门只有指导和协助职能,没有强制管理权。各省市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由省市人大宙议诵过,属于人位法,地方性法规要服从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权利(五):"业主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依此规定,不能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剥夺其做为小区业主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效力要大干各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是国家法律,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属于上位法,其法律效力要大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其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只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协助的
职责,法律并没有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强制性管理权。
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来源于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共有物权,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剥夺拖欠物业费主参选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况且拖欠物费属干业主与物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纠纷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而不是用剥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违法方式去维护物业公司的利益。另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契约关系,什么时间交纳物业费依据的是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并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业主必须提前一年交纳物业费,什么情况属于按时交纳物业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必须在指定时间交纳物业费。所以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剥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属于违法。
业主是否参选业主委员会,完全是业主自己的权利,党员也是小区业主中的一员,是否参选业主委员会需尊重自愿原则,硬性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必须占多数比例,是明显的政府强制性干预小区业主自治的行为,也违背业主自愿参选的原则。
根据综上所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也表明,凡涉及公民、组织权利义务或者国家机关职权职责并设有法律责任内容的决议、决定,都属于法规性质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报送备案的范围,再次请求成都人大常委会、温江人大常委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的指示“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指导相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国家法律赋予世纪滨江业主合理合法行使业主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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