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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劳动合同中的这些“陷阱”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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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签订劳动合同时
懵懵懂懂的新职场人
很容易掉入“陷阱”
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现出“无意识”
而混迹职场多年的老职场人
也有“翻船”风险!
有哪些问题值得咱们注意?
劳动合同中容易踩到的这5大陷阱
一起来看看↓↓↓
1.只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2.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对于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满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常常不给试用期的职工发工资或发很低的工资。
对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交抵押物
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财物等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在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不还抵押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遇到这样的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5.只给劳动合同复印件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劳动者,或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予劳动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带来维权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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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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