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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质疑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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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系有肖勇与绵阳市同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纠纷案:(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69号
2022年7月13日相传肖勇与钟明荣的微信和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两个人无法查找原因,在2022年7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收到该地邮政电话说有绵阳市高新区法院的邮件叫人来领取,收到打开看有一张传票、裁定书、财产报告、强制执行书等,叫肖勇和钟明荣两人在2022年7月28日上午9点到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接受询问,中午11点才收到传票9点到法院接受询问,这时间上肯定不可能的,只能打电话里沟通了。
2022年7月29日到法院去了解情况,原来该事件是2011年肖勇在绵阳市梓潼县旅游局游客接待中心项目上,租用了绵阳市同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架管的租赁费用还没有结清楚。该公司在2013年3月29日就在绵阳市高新区法院起诉了,在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审判员高旭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的该案,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调解过程出现了奇葩,原本租赁设备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公司对公司,经调解后成了自然人对自然人,这是典型的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现,而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官现在居然成了法院高管了。
肖勇与钟明荣从2013年3月29开庭后到2022年7月28日前从来没有任何法院的信息和文件更没有接到个该方面的信息和个人的带话。近10年没有人来过问早过了法律时效了。这次启动是绵阳市同辉建筑租赁设备租赁站法律顾问是给该法院某个领导送了几千元的红包才启动的,这是该租赁站谭姓股东说的。事情还不是那么简单的,这么多年没有启动主要是原法人股东陈明武在没有完全收回肖勇租赁的东西时,被公司股东们弹劾后自动与股东们消帐承担了11万的债权债务,这是他们内部已经把帐消了的,在新法人曾玉林上任后伙同另外几个股东又来起诉。新法人曾玉林带领绵阳市同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股东在绵阳市梓潼县肖勇另一个工地上把价值30多万元的材料(木板、木方全新)以捌万左右的价格贱卖,到现在都没有向法院公布实价,也没有向法院说实情。
2022年7月30日担保人钟明荣向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时,法院百般理由不接受,反而向钟明荣提供了一张2014年9月1日曾玉林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年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隔了九年了才送达而没有裁定书,个中内情一点都没有提到,费用一分钱都没有减下,难道该法院收受了几千元红包就可以拿国家法律不顾了吗?就这样制造冤假错案的吗?难道不是利益输送吗?拿时隔快10年的案件这样合法吗?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提请四川省绵阳市纪委监察对该事件进行监督核实了解调查。
附: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人:肖勇,男,汉族,1971424日出生,住绵阳市三台县立新镇干柏树村7033号,公民身份证:510722197104247592
        钟明荣,男,汉族,1965115日出生,住绵阳市三台县新民西街007号,公民身份证:510722196501157617
申请人请求事项:
1中止并终结(2022)川07921026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曾玉林)所申请的全部诉求。
2解除贵院冻结、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及房产。
申请人异议事实与理由:
2013329日,贵院作出的(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由被告肖勇、钟明荣于201391日向原告曾玉林支付租金50000元,下余租金及丢失租赁物物的赔偿款共计250000元由被告肖勇、钟明荣于20141231日前付清。若被告肖勇、钟明荣在201391日前未向原告曾玉林支付租金50000元,原告曾玉林立即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此后,二被告积极筹措资金但无果,而原告也未曾向法院申请执行。直到2022728日上午11点左右二被告才收到贵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经过咨询相关法学人士后申请人认为此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已过执行时效且程序违法。
1:据以上调解内容得知,申请执行人最迟申请执行时间应为20161230日,事过6年再行申请执行已过执行时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483条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执行程序违法。首先,二被执行人迄今为止未曾收到申请执行人曾玉林的执行申请书;其次,贵院于2022713日就已冻结、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及房产,然而二被执行人是2022728日上午11点左右才收到贵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裁定申请人所请。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肖勇  钟明荣
                                                                                        2022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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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1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关于(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69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1.该案件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相关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4日由被告钟明荣之妻刘小蓉、被告肖勇签收,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于2013年3月4日签收了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快递号FY434180214CN)邮寄的上述文书。案件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3月29日,肖勇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表明其自愿承担原告的租赁费,表示此租赁费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明荣无关。同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肖勇、钟明荣三方来院表示,对于租赁费的支付已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2.调解书生效后,肖勇、钟明荣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曾玉林于2014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肖勇、钟明荣二人诉讼阶段所留通讯地址无法联系到本人,且多方查找未果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2014年11月11日,法院执行干警电话联系到钟明荣,向其告知执行事宜,并通知其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但他未到法院领取。后法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1月26日,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2年7月11日, 申请执行人曾玉林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该案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按程序冻结肖勇、钟明荣微信账号和银行账户,并查封钟明荣名下2021年1月5日登记的一处房产。随后,两被执行人主动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目前,本案各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
       3.本案2014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2年7月11日,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提出申请而恢复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基于首次执行案件办理年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依法作出的结案行为,停止执行是暂时性的,之后依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4.经院督察室与肖勇、钟明荣联系,并未查明法院领导收受财物的具体线索,通过自查,也暂未发现相关情况,如你掌握有具体线索,欢迎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督察室反映,联系电话:0816-273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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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院给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不要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22-9-3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能会瘦成??

发表于 2022-10-2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无边,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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