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锦法区人民法院法官康阳靠诉讼诈骗陈天启、陈朝希30多万元资金阴谋 一、精心策划编织诈骗圈套:2012年6月8日康阳用其父康泽民之名花言巧语地与陈朝希签了《三江沙石厂股权认购书》,骗取了陈朝希价值800多万元的砂石经营权股份(至今未付钱);进而于2013年12月27日用康泽民、陈盛兵(代表其母袁科智,各占百分之三十股份)之名与陈天启(占百分之三十四股份)签定《合伙经营沙石协议书》,三合伙人商定:
1、为筹资金中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但可计入今后营业支出;
2、康泽民、陈盛兵为贷款之需挂靠陈天启的《四川朝希柳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朝希公司》);同时向《四川嘉鑫汇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融资借款协议》欲贷款3600万元(除交纳沙石经营股份金外,由卓必宣介绍对外放4分高利贷挣钱!)诈骗圈套于悄然中初成! 二、为全部掌控砂石经营权和将要贷到手的3600万元贷款而收购《朝希公司》股权:
2013年12月28日康阳及其母袁科智,用康泽民、陈盛兵之名义收购了属于陈天启、陈朝希的《朝希公司》全部股份;陈天启、陈朝希同时交出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吊牌等全部股权、财产,转让费20万元,并签署《四川朝希柳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财产移交清单》(而康泽民、陈盛兵于2015年2月15日才补签了《朝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出具借条以表示股权转让费产生的债权)收存20万元借条。陈天启、陈朝希从2013年12月28日失去《朝希公司》全部股权;《朝希公司》全部股权从2013年12月28日起属于康泽民、陈盛兵所有,成为《朝希公司》事实股东。
三、2014年1 月2日受聘,委托陈天启为《朝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兼职法人代表,负责其公司全部法律事务。
陈天启、陈朝希失去股份后,享有打工挣工资的聘用职员,(有《朝希公司兼职法人代表任职决定书》、《委托代理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等证据备查)。康泽民、陈盛兵于2014年2月1日以《朝希公司》股东身份向其母袁科智出具无借款之实的“35万元借条”用于作向他人借贷款资信证明;该“借条”运作一年未借到分文钱!又于2015年2月15日第二次向其母袁科智出具无借款之实的“35万元借条”(该“借条”去掉了股东康泽民、陈盛兵和特聘法人代表、代书的字符)用于作向他人借贷款资信证明;康阳法官凭此借条已于2015年2月16日成功向黄太元骗到了所需要的30多万元资金。 康阳法官一家用以《朝希公司》名义所出具的虚假“借条”作资信证明,成功向黄太元骗到了所需要的30多万元资金,用于向《四川嘉鑫汇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费用及向石板滩东佛寺建四面观音塑像投资失败,为偿还黄太元的该债务,现将上列以自己收购的《朝希公司》名义向自己出具作资信证明的虚假“借条”为据,起诉《朝希公司》和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强制《朝希公司》偿还无中生有的“35万元借条”所写虚假债务! 陈天启、陈朝希不服,以“案由错误”、“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属无借贷事实的虚假诉讼”为由,欲提起再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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