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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按统一样式颜色封阳台 法院:物业无权要求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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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二审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对涉案业主按前期统一样式颜色封闭阳台,判决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拆除并恢复原状。
案件回顾:业主自封阳台遭物业起诉 一审败诉二审反转
2020年9月,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临近马路的住房。该小区共有14栋住房,1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高某与开发商签定购买房屋合同时,还被要求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休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当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高某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后因参加表决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
随后,高某就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1至4栋的样式颜色,对所购房屋阳台进行封闭。物业公司则以按照上述管理规约规定不得封闭阳台等为由起诉高某,要求其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等,故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从法理情理多方面 不支持物业公司相关诉求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王鑫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从表面上看是物业公司能否依据上述管理规约的规定等,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实质则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此要求。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房屋阳台属房屋的专有部分。高某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统一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且有隔音、私密保护作用等。退一步讲,如高某封闭阳台超出阳台及外墙,构成了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亦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要拆除等。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起诉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的阳台。
其次,从小区现有情况来看,有四栋房屋是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说明该小区封闭阳台已有先例,并不是绝对禁止封闭。现实中需要小区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理解应是封闭阳台要对全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等提出要求,也不应是统一要求严格禁止封闭阳台。比较特殊的是,该小区当前虽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小区先期封闭阳台已有现成的统一样式颜色模板,高某按已有样式颜色封闭阳台并无不当。
再者,在现实生活中,成都城区绝大多数高层建筑,从安全性、居住舒适度及私密保护等多方面考虑,也鲜有严格禁止封闭阳台的情形。是否封闭阳台,一般均由房屋业主自主决定。当然,业主封闭阳台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要按照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风格等标准封闭阳台。实际中,不少小区即使没有提出统一要求,相关业主在封闭阳台时,也会自觉地按所在建筑及整个小区的风格颜色等封闭装修,因为这也是在切实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的相关权益。
该案从居住安全性考虑,物业公司提出除了封闭阳台之外还有其他途径,但又无法指明除此之外的其他具体途径。因此,从法理情理多方面来讲,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
(陈环资  吕天阳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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