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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高温持续不断,中暑算工伤吗?维权过程的曲与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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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消息显示817——
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近日监测评估,综合考虑高温热浪事件的平均强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从今年613日开始至今的区域性高温事件综合强度已达到1961年有完整气象观测记录以来最强。
夏季以来(61日至815日),全国平均高温日数12.0天,较常年同期偏多5.1天,为1961年有完整气象观测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最多。其中,新疆中东部、内蒙古西北部、河南南部、湖北大部、安徽、江苏南部、浙江、福建中北部、江西大部、湖南大部、四川东部、重庆等地超过30天。
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10天(817-26日),四川盆地、江汉、江淮、江南等地仍有持续性高温天气,累计高温日数可达710天;上述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538℃,局地可超过40℃。综合研判,我国此次区域性高温热浪事件的持续时间将会继续延长,综合强度将进一步增强。
现在的问题是,“中暑”是否算工伤?
工伤认定.jpg
“中暑”是否算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那么,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的“中暑”是不是职业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也就是说,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据此,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的“中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热射病”是不是“中暑”呢?
其实,“热射病”就是最危险、最严重的“中暑”。所以,理所当然地应当认定工伤。
分类
主要症状
相对危险度
先兆中暑
恶心、头晕、头痛、出汗、耳鸣、面色潮红等
[size=10.5000pt]☆
轻症中暑
呕吐、眩晕等
[size=10.5000pt]☆☆
重症
中暑
热痉挛
腿抽筋等
[size=10.5000pt]☆☆☆
热衰竭(热晕厥)
一过性血压下降、心率增快、出现晕厥等
[size=10.5000pt]☆☆☆☆
热射病
神志不清、可能会有抽搐、昏迷等
[size=10.5000pt]☆☆☆☆☆
备注:“一过性”是指某一临床症状或体征在短时间内出现一次,往往有明显的诱因。
天气(高温).png
关于热射病的案例,可能并不常见。在我执业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参与处理过唯一一例还是在十年前。这里,仅针对那一次工伤认定的曲折过程做一个简单的分享。(备注:鉴于多年没有接触热射病的案件,所以对现在的具体操作情况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是否有所改进)
吴某,29岁,在某建材城做搬运的工人。那天,吴某如往常一样,在建材城搬运建材,工作期间,吴某在回住处喝水的途中倒地。
吴某送到医院时,体温超过温度计的最大量程,被诊断为热射病。经抢救,吴某虽然命保住了,但最终还是多器官受损(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其家属委托我处理赔偿事宜。另查明,吴某与某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用工合同。
接到案件后,我们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即个体工商户)却对劳动关系提出了异议。于是,工伤认定的事情只有暂停。
接着,我们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别看一个简单的劳动关系认定,仅确认劳动关系这个事情,用人单位就拖延了我们好长时间。我们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把能够走的法律程序走完才算告一段落。其实,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用人单位就是要把一审、二审,所有程序走完。
然后,我们再恢复工伤认定。这个时候,我们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最大困难: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有资质的机构对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进行认定。
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的认定,华西医院虽然可以作,但医院需要用人单位委托,不接受个人委托。这个事情本来用人单位就不承认赔偿,否则也就不用打官司,劳动关系认定上也就不用把所有程序走完了。因此,职工想要用人单位出具委托,那就是做梦。
除了华西医院,我们当时还想到了四川省疾控中心,他们也可以做认定。不巧的是,适逢省疾控中心搬迁,需要办理各种手续,他们当时还无法受理职业病申请。
怎么办?可以作热射病是职业病认定的机构本来就不多。我们又找了其他的几个机构,都因各种原因,无法受理。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找了劳动局、卫生局等很多部门。接待我们的人倒是很热情,但都说不在他们的权限范围,也无法帮我们协调解决。如此下来,跑了很多部门,很多趟次,花了一年左右的时间,但都没有解决职业病认定的问题。实在没有办法,我们选择通过市长信箱向市长如实反映情况,求得他们帮助。庆幸的是,情况反映之后,事情有了转机。相关人员协调好后,打电话通知我们,安排我们到成都市疾控中心作的职业病认定。
成都市疾控中心也是请的外面的专家,专门来认定这个事情。几经周折,职业病被认定下来了。但是,老板不服呀,他要求重新认定。只是,当老板被告知需要额外支付专家费时,老板这才望而却步,放弃了重新认定。就这样,案件终于进入到了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不会让我们那么容易得手。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之后,老板不服认定结果(是真不服还是拖延时间,这个问题有点考证),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与人社局打起官司来。
打官司就打官司嘛,但用人单位却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正当法院开庭的时候,老板居然不来了。用人单位不来人,法院当天也就没有开庭。法院称,需要再次送传票,如果他再不来,才能按撤诉处理。所谓无巧不成书,这句话在这里应验了。有一次,我刚好在这个法院办理另外一个案子的时候,恰好遇到这个躲猫猫的老板也在法院。于是,我赶紧跑去办公室找到承办法官,把老板本人在法院的消息告知法官。法官一听,也非常惊喜,马上放下手头上的工作,跟我一起找到老板,要求老板签收传票。老板当然不愿意签字,直接被法官告知,“我们可以做笔录,写明情况,一样会认定你收到了传票。”老板不得已,只有签收了传票。
工伤认定下来了,案件最后进入到赔偿程序。不用我说,大家可能就能够想到,用人单位依然拖延时间,赔偿程序也是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总体来说,热射病要认定为工伤,我个人认为存在几个难点:一是很多热射病的案例是发生在户外工作的人员身上,其用工关系可能相对比较复杂,而不能很简单地一眼就可以判断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就会出现很多曲折。二是能够将热射病认定为职业病的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比较少。换句话说,热射病能不能认定为职业病,很多医院或鉴定机构没有资格对此做出权威的结论(再次声明:鉴于上述案件是十年前接触的案子,而且热射病的案例本身不多,所以至今鉴定机构对这方面有没有改进,我个人确实不了解);三是与普通的工伤、工亡一样,存在一些客观的阻碍工伤认定因素,比如,用人单位玩躲猫猫游戏,用人单位故意把每一个程序走完等,让整个案件进展缓慢甚至面临维权失败的风险。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部分资料整理于光明网、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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