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6日,本人收到舅舅转发的四川品贤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岗位为火车司机,中介费要7万元,称“被招人员与铁路局直签合同,实习试用期后工资6-9K元,转正后综合工资10-15K元”。由于本人希望从事火车司机工作,我舅舅陈本泽也向品贤林公司胡正(中间人)、向松林(品贤林负责人)核实了火车司机岗位是否可靠,在得到胡正“安排火车司机工作莫得问题”的肯定答复后,我便辞去以前的工作。于7月27日通过中间人胡正转给品贤林公司找工作的订金3万元。
7月31日中午1点半左右,我赶到品贤林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向松林口头告知,火车司机岗位需到石家庄参加岗前培训,三个月后安排到成都,或成都周边工作,并签订了《推荐就业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由于三份协议违背“安排火车驾驶员的工作”承诺,更改为轨道车司机岗位咨询和推荐服务,且在签订合同时,未将这重大变化告知我,在我怀疑合同内容时,中间人胡正向我及我舅舅许诺“签订合同莫得事,安排火车司机职务都是说好了的”,利用我的信赖心理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签订合同日下午,品贤林公司王松林安排我赶3点的动车到石家庄参加培训,途中,王松林就催缴下余的款项,并通过胡正给陈本泽打电话,要在当天下午下班前把5万元尾款交了,不然参加不了当期那一批的培训。中介费用7万已缴纳3万应该只差4万,怎么要交5万?胡正说这个费用只是过下账,多的1万过几天就退回来。由于不知真相且在去往培训的路上,只得转了5万到胡正的工行卡上,再由胡正转给品贤林公司的指定账户。
2020年8月1日,我到了河北国运铁路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岗前培训,该校是河北国运铁路电气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内部培训机构,租用石家庄同创铁路学校的场地办班,给我授课的老师据说是外聘的铁路司机。而我在培训大概10多天后,从培训老师处得知通过培训还要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才能上岗,并非由品贤林公司直接介绍上岗,此时我察觉有点不对劲,但是中介费已经缴了也只能按他们的要求继续下去。
2020年9月,培训学校要求我们参加衡水电气化铁路学校的强化培训班,培训期30天,需另缴纳培训费6千元。强化培训班报名前,我打电话问品贤林公司向松林要不要参加,向松林回答说这是学校自己搞的,可以不参加,考试都是在走形式,公司会想办法包考过。但我仍担心考不好,就向家里要了6000元钱,参加了强化培训班。至此,为该工作我前后花费86000元(不含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费和其他零杂开支),时至今日品贤林公司收取我中介费后承诺给我的工作依然遥遥无期。我知道自己可能被诈骗后多次要求退费,品贤林公司以石家庄疫情、正在与学校协商等借口进行推拖。
2021年7月6日,我向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举报,武侯区人社局认定四川品贤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违法,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来自官方的调查结果直接被该公司无视。调查中,因我当时费用直接转给胡正,胡正按四川品贤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要求转账给徐玲后,品贤林公司一直未出具收费收据,且不承认徐玲为该公司员工,我交的8万元无从退款。后来,胡正一直向徐玲追索收据,2021年7月15日四川品贤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才出具了7万元的收据,目前,仍有1万元不能说明去向。
上诉事实有以下可以获取的证据证实:被害人王胜杰的陈诉(其他受害人也能调查核实)、中间人胡正的证言、(胡正同时也是被害人舅舅的高中同学)、被害人舅舅陈本泽的证言可以证实“只要交7万元,向松林及其公司为王胜杰安排火车驾驶员工作”的口头承诺;向松林及其控制的公司开具的收据中的款项性质为“交来轨道车司机岗位款项”(火车司机分为,电力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司机、动车司机、轨道车司机、救援车司机等),证实安排火车驾驶员工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