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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城管执法追赶过程中致小贩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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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2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存在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追赶致小贩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
城管认为,小贩采取逃跑方式对抗执法,其逃跑行为、受伤事实与执法人员是否追赶并无因果关系。
小贩认为,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城管仍然追赶存在过错。且其受伤后,并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而是将其三轮车扣押后径行离开。
您认为呢?
城管休息室.jpg
2019725日晚20时左右,王某在某路段(城管管辖范围)三轮车摆摊经营,城市管理局(下称“城管”)的执法人员对周边占道经营业户进行清理,王某为逃避处罚骑三轮车躲进附近小区。在执法人员追赶的过程中,王某从三轮车上摔下导致腿部受伤,执法人员将三轮车扣押后离开。
王某妻子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出警,《报警情况登记表》中简要报警(案情)情况记录“在2019725日,在86号,当事人王某、曹某某报警称行政执法追赶他们,导致王某腿部受伤,出现场后经了解,曹某某、王某是小摊贩,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追赶他们,王某右腿摔伤,已告知报警人去行政执法纪检部门提出申诉,报警人同意并签字。”后王某到医院就诊。
王某找城管协商医疗费承担事宜未果,故起诉法院。
另查明,王某2020814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18839.59元。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城管追赶与小贩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认为,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四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规定,城市管理局具有对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管理及处罚的职权。本案中,王某事发时确实存在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履行管理及处罚职责并无不当。但是,事发时是晚上20点左右,且王某在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躲进附近小区,已自行停止了违法行为。当时天色已晚,小区内部道路狭窄,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仍然继续追赶,在看到王某摔伤后,没有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而是将王某的三轮车扣押后径行离开,虽然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伤是由于执法人员与其有身体接触而直接导致的,但王某摔伤与城市管理局的追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王某要求城市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对于王某的医疗费44084.42元予以支持。
另外,《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据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全程通过音像或文字方式进行记录,而本案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此次执法中并未进行相关记录,且城市管理局扣押王某的三轮车后至今未开具相关票据,城市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亦存在程序违法
城管上诉:城管的执法行为与王某的伤情并无因果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应有义务配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接受处罚。同时法律规定了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本案王某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相关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多处罚100-200元,而且法律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众多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但王某却采取了逃跑的对抗方式,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王某因不想接受行政处罚而逃跑,王某刚骑车进小区就被电线杆撞倒受伤,其逃跑行为在受伤时仍具有持续性,其受伤事实与执法人员是否追赶并无因果关系。事实上在王某受伤前,执法人员并未采取追跑、撵等方式进行执法。
2.一审判决中大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该《办法》是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要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退一步说,按照一审判决所说的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和本案王某的伤情并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将其混淆在一起认定上诉人执法行为违法,逻辑混乱,让人难以信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过错程度认定不清,撤销元判决并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不当,导致王某受伤,且未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城管执法行为应予确认违法并应对王某损失进行相应赔偿。但本案系王某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在先,城管的执法具有合法性,王某在此次事件中亦存在过错,应在进一步查清王某受伤原因、明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基础上确定是否应减轻城管赔偿责任
小编有话——
本案中,二审裁定的结果是:一、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二、发回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应在进一步查清王某受伤原因、明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基础上确定是否应减轻城管赔偿责任”虽然此处表述为“是否”应减轻城管赔偿责任,但撤销原审判决结果,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认为城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过硬的证据……
我个人猜测,按照过往责任分摊的方式,很可能以二八开或三七开担责。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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