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而且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也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即使员工处于孕期阶段,其提供虚假证书的行为已经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7月1日,孙某入职公司,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孙某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高级培训主管岗位工作。 2018年8月孙某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公司其所在部门直属领导。 2018年9月7日,公司向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入职时提交了入职资料,经我公司核查,您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现因您入职提供资料学历造假(证书编号:100981200906000175),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因,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合规手册》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约定,公司决定与您于2018年9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8年9月7日前到公司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如您未按期履行相应义务,公司保留追究您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查,孙某毕业于某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水平为专科,但其在入职公司时提交的简历中显示孙某背景“2005/09-2009/07: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填写“河北民族师范,2005-2009,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本科”,同时孙某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 2018年11月13日,孙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孙某要求公司:“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2.继续履行2018年7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3.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裁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元。”2018年12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某之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后,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具体到本案,孙某在入职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公司判断是否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孙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孙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虽孙某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孙某与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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