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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教辅材料中引用课文,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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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版社经授权将孙某原创的某诗歌编入了语文教本。而该社出版的教辅材料也使用了该诗歌,孙某以教辅材料引用诗歌既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为由将出版社诉至法院……
(备注:本案被入选为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教辅.jpg
诗歌XBCX》(此处仅以诗歌标题的拼音首字母代替,下同;其他类同)系孙某原创,该诗歌正文49行,加标题及署名共计51行。
20087月,某课程教材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书称,孙某提供的作品XBCX入选语文学科八年级上册试验教材,该教材由B出版社出版,2007年初版。
20101月,C出版社出版的CZYWBNX丛书”《语文》第7册中也收入了孙某的诗歌XBCXA出版社B出版社出版的《语文八年级第一学期(试用本)》(20155月第4)(以下简称“语文课本”)一书的第5单元第十六课,即为诗歌XBCX,署名孙某,并配有选自2002220日《解放日报》,孙某,当代诗人、记者的注释说明。
WWXBKFGYH亦系孙某原创,发表在YWXX杂志上,主要讲述了孙某创作诗歌XBCX的前前后后,全文共约1800字。
被控侵权图书全称《<语文>教学参考资料八年级第一学期(试用本)》(20155月第3版、20186月第4次印刷),封底等处标注该书由A出版社B出版社出版,SH新华书店发行,SH师范大学主持编写,经SH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用,准用号II-CJ-XXXXXXX,定价18元。该书第五单元第十六课即与语文课本相对应的诗歌XBCX,其中,在“课文理解”栏目中部分引用了该诗歌。在“相关链接”栏目中全文引用了WWXBKFGYH
2018818日,孙某与B出版社XBCX签订作品版权授权书及稿酬协议,授权B出版社在语文课本中使用上述作品,授权年限为教材使用年限。同时确认B出版社2007年初曾一次性支付其永久使用费100元,又于2013121日根据国家颁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重新核定该作品的稿酬为9,000元,并约定如201971日后继续使用该作品,则继续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稿酬。之后,孙某发现B出版社A出版社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使用了上述两部作品,且未支付稿酬,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孙某明确表示其只向B出版社主张侵权责任。
另查明,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教材编写审定办法》)对中小学教材解释是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2002613日,SH课改委B出版社签订课程教材改革二期工程教材出版协议,授予B出版社专有出版小学、初中年段的语文教材(包括课本及其必要的练习部分、教师教学参考书),但要求编写组对于教材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协议有效期至2012613日。此外,根据SH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印发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SH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准许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在教材封底刊印“经SH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准用号……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II……’)”字样。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出版社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诗歌XBCXWWXBKFGYH具有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系上述两部作品的作者,并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虽然《教材编写审定办法》将中小学教材的范围界定为教科书以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但该办法是教育部从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学教材编写的资格、条件、初审、试验以及审定等做出的具体规定,针对的对象并非录选作品的作者,而根据SH课改委颁发给孙某的证书及B出版社与孙某之间签订的版权及稿酬协议中均能得出XBCX入选的是“供SH普通中小学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双方对能否在教学辅助资料中使用XBCX》《WWXBKFGYH两部作品以及如何支付稿费并未进行过磋商,故涉案出版物作为教辅书而非教科书,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两部作品,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此外,被控侵权图书虽有帮助教师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学内容的作用,但作为营利性出版物,其销售的渠道及对象并不局限于教师,且对XBCX的部分引用及WWXBKFGYH的全文引用,不仅未经作者许可,且在SH课改委授权期满后仍不断再版,故涉案出版物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综上,B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两部作品并进行发行,侵犯了孙某对上述两部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孙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此处不予累述。(略)
B出版社上诉:被控侵权图书从主观、客观两方面都达不到著作权上的侵权之意
1.涉案权利作品有两篇(《XBCX》和《WWXBKFGYH》),所对应的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并不相同,一审法院未作区分,亦未查明B出版社使用《XBCX》的字数。
2.B出版社对于《WWXBKFGYH》的使用属于经孙某许可的合法使用,主观上并无恶意,现愿意按照相关稿酬支付标准支付报酬。B出版社并未使用《XBCX》作品内容,被控侵权图书中的文章系为了介绍评论《XBCX》,两者内容并不相同,属于合理使用。
3.被控侵权图书销量少、使用权利作品的字数极为有限。图书的发行范围和数量完全可以查明,但一审法院仍然随意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因此而确定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被控侵权图书的获利。
二审:“适当引用”为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依法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B出版社WWXBKFGYH的使用是否已获孙某许可;二、B出版社XBCX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1.B出版社为证明其已获孙某许可使用WWXBKFGYH,在一审期间提供了范某出具的书面说明。
法院认为,该说明系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法院不予采信。即便书面说明陈述的内容属实,也只能证明其向孙某约稿撰写WWXBKFGYH并刊登在YWXX上,并不能证明孙某同意将该文刊登在被控侵权图书中。故B出版社对其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对B出版社主张不予采信。B出版社未经孙某许可擅自将WWXBKFGYH刊登在被控侵权图书第十六课的“相关链接”中,并予以出版发行的行为已构成对孙某就该WWXBKFGYH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
2.B出版社主张其系为了介绍评论XBCX,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法院认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多种可对著作权权利予以限制的情形,其中“适当引用”为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依法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被控侵权图书系为了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其中第十六课中的“课文理解”详细分析评论了语文教材中XBCX这首诗的意境、含义,并结合诗中的内容介绍了与之契合的古诗词及相关人文和自然景观等。故该部分内容系为了向读者介绍、评论和分析语文教材中的XBCX这首诗,虽引用了部分诗中的内容,但引用目的或是为了分析诗中部分语句所代表的含义、体现的意境或是为了介绍诗中所出现的相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供老师教学时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均在适度范围内。该部分内容亦无其他不当损害孙某利益的内容。文章“相关链接”中还详细介绍了作为作者的孙某简介,故上述文章内容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B出版社XBCX的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孙某著作权的侵害。法院对B出版社针对该争议焦点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3.鉴于B出版社未侵犯孙某XBCX享有的著作权,故B出版社就其合理使用XBCX的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中包括了对该节行为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而B出版社WWXBKFGYH使用已构成对孙某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孙某的实际损失及B出版社的获利均未能举证,故B出版社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额由法院根据被控侵权图书的售价、使用规模、B出版社侵权持续时间、B出版社的主观故意、WWXBKFGYH字数及涉案文章在被控侵权图书中的占比,并参照相关稿酬支付标准等因素予以酌定。孙某在一审中主张的合理费用由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B出版社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孙某申请再审:关于B出版社对诗歌XBCX是否侵权、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保护权,片面强调和运用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限制权,此系对法律的歪曲。孙某对权利作品拥有无可争辩的著作权,被控图书《语文教学参考资料》引用了该诗约200多字,涉及40多行,几乎将诗中主要诗句或词语全部引用。且原诗固有的分行被连接起来,集中到一起。因该诗本身语句较短,大多三四个字为一行,所以一首50多行的诗,集中后引用量实则达到70%以上B出版社未经许可或授权实施的行为,虽不是全文引用,但系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而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同时必须明确的是,被控图书侵权时间长、营利目的明确,且在各大销售渠道均有售,并非仅作为教学参考书免费仅供教师使用。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人在权利作品创作中,正是通过对西部大量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描写,通过这一系列的景观再现,从而抒发了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复兴的期望。在这种特定范围、特定语境中,这些词语是构成该诗著作权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再审裁定:从五大要件上分析,本案属于“适当引用”的情形,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再审的主要理由在于被控侵权图书对权利作品XBCX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情形,系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据此,法院认为,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其一,关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权利作品XBCX显已公开发表。
其二,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在案证据显示,被控图书系八年级第一学期的《语文教学参考资料》,其内容与同学期语文课本相互对应,属于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该图书第五单元第十六课即被控侵权作品,亦与语文课本中权利作品XBCX相对应。该被控侵权作品中包括“教学目标”“课文理解”“教学建议”“相关链接”等栏目,在“课文理解”栏目中部分引用了权利作品。纵观该被控侵权作品之内容,可以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介绍、解读、评论语文课本上XBCX诗歌每一部分的内容、含义、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感受、体会XBCX这首诗歌。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之范畴,而并非单纯向读者展现权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权利作品之影响力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被控侵权图书或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实际营利并非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故孙某对此提出的相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认同。
其三,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孙某主张,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程度超过权利作品70%,侵权行为明显。对此,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适当与否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若属此种情形,则应当认定引用方式不合理。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引用了权利作品的大量内容,但其引用后,均辅之以较多并具有独创性的介绍、解读和评论内容,且引用的部分较被控侵权作品整体而言仅占较少比重,其程度尚属合理范畴,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方式在适度范围内。
其四,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在案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作品在其全文多处明确了权利作品名称,并在“相关链接”部分载明了作者简介。
其五,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对此,法院认为,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因其中的引用而对被引用的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导致读者可以用被控侵权作品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本案中,一方面,并无在案证据可以印证该事实;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权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解读、评论权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范畴,且权利作品系语文课本收录的课文,而被控侵权作品系帮助理解该课文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故从日常生活常识角度而言,被控侵权作品不仅不会产生替代效应,导致教师、学生等主要读者从权利作品转而选择被控侵权作品,相反会对读者加深课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被控侵权作品并未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被控侵权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权利作品的侵犯
【案里案外】
权利保护是著作权法的价值所在,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限制的制度,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其中,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具体情形,适当引用是其中一种。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应当遵循五个构成要件,即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作出适当引用成立与否的认定。
最后,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其第一条即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一方面应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另一方面亦应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即保护作者合法权利及权益与促进作品传播及利用以提升社会福祉,应当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一体两面。该法通过明晰权利边界、明确侵权责任等方式,也通过设置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对该立法宗旨予以充分诠释。而根据前述阐释,本案以介绍、解读、评论教学课文为主要目的的引用,虽具有一定营利性,但尚未逾越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边界,亦未损害著作权人法定权益,仍在著作权法“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范畴内,故教学课文之著作权人对此理应予以容忍,以更好地提升社会福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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