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饲养宠物犬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方式,带爱犬出行时,主人对宠物也应有严格的看管义务,若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日前,因狗主人宋某某未牵狗绳,其饲养的金毛犬咬伤2岁女孩,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情回到2021年11月24日上午,当时2岁小女孩蒲某某的奶奶带其在公园散步,宋某某饲养的一只金毛犬在未系狗绳的情况下扑向蒲某某,蒲某某被咬后惊吓大哭,左手手肘留有齿痕。
蒲某某的监护人立即带蒲某某到医院就诊,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蒲某某被诊断为犬咬伤二级(轻微伤),并按医嘱注射了狂犬疫苗。随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宋某某承认其未牵狗绳,且对犬只看管不严,但认为蒲某某手肘的伤痕不是其所饲养的金毛咬伤的,且不同意支付蒲某某因狗咬伤产生的医疗费。虽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就赔偿一事协商一致,蒲某某遂将宋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某任其饲养的金毛犬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未加约束,而金毛犬属大型犬类,其在公众场所自由活动时,必然存在给不特定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风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此次损害是因原告蒲某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被告宋某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动物无理智可言,其在公共场所出现,本身就存在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积极、有效地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论该饲养动物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亦不论该饲养动物是在积极状态中加害还是在消极状态中加害,只要是基于该饲养动物的危险性而造成的加害行为,都要由该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该项法律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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