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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这个到底算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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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7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所判医疗事故罪到底是属于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还是属于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罪一审有没有管辖权?
 楼主| 发表于 2022-9-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个执法的法院、还是枉法的黑店,已经一目了然
 楼主| 发表于 2022-9-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法官审判案件,还是流氓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9-10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要脸真无敌;
 楼主| 发表于 2022-9-1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是直j接的,看到见的无赖行为。有法律可以制裁他的。法律流氓,就等于是披着羊皮的狼一样,他道貌岸然,他披着法律的外衣以遮挡其丑恶行径,有正当的职位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人们拿他没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是中国最完美的假话,
 楼主| 发表于 2022-9-1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显示的是执政的腐败无能,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敢于枉法就在于巴中执政的也腐败无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9-18 09:57
有错必纠。
 楼主| 发表于 2022-9-1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应该解释一下,这所判医疗事故罪到底是属于终审判决还是一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9-1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冤错案件纠正难,难就难在审判监督程序上

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在程序设计上是有一定问题的。案件再审复查一般是由原办案机关包括法院或检察院启动,也就是说,谁办的案,自己复查、自己启动。

说实话,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

此外,目前复查过程中主要是书面审查,缺少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公开方式听取意见的机制和程序。应当建立申诉案件复查的听证程序。聂树斌案件在山东省高院复查期间,就召开了向社会公开的听证会,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非常好。

对申诉案件建立公开透明的复查机制,不仅有助于发现冤错案件,而且如果不是冤错案件,通过公开听证,也能让当事人知道他的案件到底是不是错了、为什么不纠正、为什么被驳回,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息诉罢访的效果。

发表于 2022-9-21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法官,不持立场,但是很同情。

发表于 2022-9-2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案子早日澄清。
 楼主| 发表于 2022-9-22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徇私枉法的法官由于作恶太多,不仅这一世短命,而且下一世要变猪,供世人吃其肉以消恨。
 楼主| 发表于 2022-9-2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看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程序合实体有多少处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作者:

法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2-9-2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亡国之兆
 楼主| 发表于 2022-9-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冤案纠错难,难就难在制造冤案的人已经被组织提拔重用,负责考察提拔干部的上级领导一是面子放不下来,二是不愿意承认他收贿赂后提拔了一个不该提拔的而且是贪赃枉法的坏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9-2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口口声声:”努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提升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前一公里”。看这个案子已经说得这么清楚了,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是不出来给个说法呢?不得不问一句,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没有脸?还要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22-9-2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审判长黄晓东解释一下,你到底是不是徇私枉法?你作出的这份判决到底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还是适用一审程序变更起诉罪名作出一审判决?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黄晓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把你成立后变更华晨宇1指控罪名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依据的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王达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达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同日巴中市卫生局于发出《关于取缔王述波非法医疗机构的函》、[巴市卫(2001)19号],明确指出:“通江县公安局聘请是医鉴委对王达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市医鉴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明:通江县洪口镇王X波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严重违法,责成通江县卫生局予以取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由于王达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仅有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洪口镇卫生院王X波不出示病历)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熊医生的手术操作中违反操作规则,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也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确认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还是王X波非法行医尚不能确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熊医生具有犯罪行为。
你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是不是受收了王X波的贿赂,为了包庇王X波免受追诉而故意对明知无罪的熊医生判有罪?

你所判的医疗事故罪,到底是属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还是属于适用一审程序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

发表于 2022-9-29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2-9-29 10:16
巴中市中级法院口口声声:”努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提升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打通 ...

面对媒体的话不要信
 楼主| 发表于 2022-9-29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

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法官: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经由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审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熊仁荣是依法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所有审判程序熊一直作无罪辩护)。但你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却是:“,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你判后答疑却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熊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却不予受理,由何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不予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过,最高院告知熊仁荣应该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处理不服再向上级法院申诉。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处理院不再对申诉复查。巴中市政法委指示巴中市中级法医对熊仁荣反复涉诉信访一案调查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王法官询问后,只表示会把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就渺无音讯了。
  请黄晓东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理由
     1、(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罪属于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既无法上诉也无法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是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仁荣一直作无罪辩护,所有审判程序均只是针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审理,(2011)巴刑再终字第   2号刑事判决所判“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显然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但由于是附着在终审判决书上的,既无法上诉、也不能申诉。
    2、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所判医疗事故罪不具有同一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理依据在于公诉事实与法院变更的罪名所需要素事实具有同一性,而本案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由于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被重新鉴定推翻,王达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再审裁定认定)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仁荣后却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这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所需的客观要件(熊仁荣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仅不一致,不具有同一性,反倒是指控的事实足以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由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不包容医疗事故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要素事实,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本案不具有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前提条件。
3、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被依法重新鉴定推翻,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载明: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根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推翻,依据证据规则: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罔顾事实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载明:熊仁荣是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去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熊仁荣在术后按规矩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王医生保存(手术记录就在卷内),但判决竟然隐瞒了手术记录就在卷内的事实,同时还隐瞒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被重新鉴定否定的事实,却将王医生开办的洪口镇卫生院设施条件差,收治王达菊住院手术却不写病历、不作任何记录的事实认定为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得不说作为审判长的黄晓东法官罔顾事实的手法一流。
  5、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却未经法庭审理过、未让熊仁荣辩护过
  所有法庭审理程序中均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犯罪,审判长黄法官判后答疑解释: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然审判委员会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理,案件由主审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审判长黄法官就是本次再审的主审法官)。 黄法官辩称:“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判决书,其审判程序合法”的说法不能成立;熊医生一直作无罪辩护,还哪来的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绝对不可能不要法庭审理、径直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医疗事故罪一审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案一审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无管辖权。
7、黄晓东法官应该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法官应对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然以你黄法官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而且合议庭查阅卷宗已经清楚熊医生并不是洪口镇卫生院的医生,是被洪口镇卫生院邀请去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的外院医生,术后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卫生院保存;更清楚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已被重新鉴定推翻;精通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案件,医疗事故罪一审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你却对自己作出的这份(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罪自己都无法解释,作为审判长的黄晓东法官应该对其终身负责。请求黄晓东法官或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解惑,让熊仁荣能够服判息诉,或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主动依法纠错。


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法发(1998)15号]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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