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
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法官: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经由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再审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熊仁荣是依法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所有审判程序熊一直作无罪辩护)。但你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却是:“,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你判后答疑却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熊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却不予受理,由何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不予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过,最高院告知熊仁荣应该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处理不服再向上级法院申诉。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处理院不再对申诉复查。巴中市政法委指示巴中市中级法医对熊仁荣反复涉诉信访一案调查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王法官询问后,只表示会把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就渺无音讯了。
请黄晓东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理由
1、(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罪属于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既无法上诉也无法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是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仁荣一直作无罪辩护,所有审判程序均只是针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审理,(2011)巴刑再终字第 2号刑事判决所判“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显然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但由于是附着在终审判决书上的,既无法上诉、也不能申诉。
2、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所判医疗事故罪不具有同一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理依据在于公诉事实与法院变更的罪名所需要素事实具有同一性,而本案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由于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被重新鉴定推翻,王达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再审裁定认定)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仁荣后却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这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所需的客观要件(熊仁荣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仅不一致,不具有同一性,反倒是指控的事实足以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由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不包容医疗事故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要素事实,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本案不具有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前提条件。
3、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被依法重新鉴定推翻,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载明: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根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推翻,依据证据规则: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罔顾事实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载明:熊仁荣是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去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熊仁荣在术后按规矩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王医生保存(手术记录就在卷内),但判决竟然隐瞒了手术记录就在卷内的事实,同时还隐瞒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被重新鉴定否定的事实,却将王医生开办的洪口镇卫生院设施条件差,收治王达菊住院手术却不写病历、不作任何记录的事实认定为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得不说作为审判长的黄晓东法官罔顾事实的手法一流。
5、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却未经法庭审理过、未让熊仁荣辩护过
所有法庭审理程序中均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犯罪,审判长黄法官判后答疑解释: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然审判委员会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理,案件由主审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审判长黄法官就是本次再审的主审法官)。 黄法官辩称:“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判决书,其审判程序合法”的说法不能成立;熊医生一直作无罪辩护,还哪来的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绝对不可能不要法庭审理、径直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医疗事故罪一审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案一审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无管辖权。
7、黄晓东法官应该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法官应对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然以你黄法官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而且合议庭查阅卷宗已经清楚熊医生并不是洪口镇卫生院的医生,是被洪口镇卫生院邀请去为王达菊手术主刀的外院医生,术后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卫生院保存;更清楚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已被重新鉴定推翻;精通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案件,医疗事故罪一审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你却对自己作出的这份(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罪自己都无法解释,作为审判长的黄晓东法官应该对其终身负责。请求黄晓东法官或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解惑,让熊仁荣能够服判息诉,或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主动依法纠错。
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法发(1998)15号]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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