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本人接到署名经办人为杨靖出具的《通江县瓦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桂花村村民杨永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1;《处理意见》中在"调查处理情况"(一)中……经核实,瓦室镇原雨花村村民赵红菊于2007年10月1日与桂花村村民杨述富(信访人杨永明之父)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处房屋(通集体地第0387号)……,杨靖你去瓦室派出所户藉处查一下,我父亲杨述富的户籍与赵红菊的户籍在2007年10月究竟在何处,你斗胆包天竟然把公安派出所迁移户籍的事都干了,谁给你的权力呢?你不要说现在桂花与雨花两村在2020年6月合并了,可以胡说乱写,充分说明其书写文件最基本的知识都不具有;将买房协议中上世纪1997年12月由通江县人民颁发的"瓦室村建站实施填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通瓦村住私字第01387号"写成"通集体地第01387号",其故意颠倒村名生搬硬套篡改在农村具有历史性至今受法律保护的文本意欲何为呢?
《处理意见》中,……农村房屋买卖缴纳税收无强制性的规定(国家已经在部份地方试行,试问: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瓦室镇是否在列?此含糊不清。
2;《处理意见》(二)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房屋"的问题不属实……2019年2月已给桂花村村委提出修建住房的申请……;赵红菊2007年10月从当时的桂花村八社跨村到当时的雨花村一社购买我父亲杨述富的房屋,2019年2月赵又给当时的桂花村申请建房吗?
3;《处理意见》中(三)……赵红菊非法占用一般耕地修建院坝约2平方米的行为……:
赵红菊在2020年3月拆旧建新开挖时挖掉老房北方厦子后面卖房人指与给她的集体耕不算面积吗?将其开挖的弃土石料堆填于老房西方我田00147号坎上与周通义北方紧邻的赶场大路一小田中,还非法堆码占用相邻我父亲的集体耕地约20平方米(有2020年10月22日当时的雨花村委的调解记录为证),2平方米的数据从何而来的?
令人气愤的是我接到《处理意见书》后,于2022年元月5日上午11点21分就该意见书我电话时长6分49秒(有录音)咨询杨靖,他竟然生气对我的人格进行污辱,作为国家政府公职人员这样对普通百姓的质询是否合理合规呢?
4;以上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无中生有在没有调解双方的当事人在场,更没有调解会议记录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签字署名的情况下,完全没有翻阅以前雨花村村委2020年12月22日与瓦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瓦府发"(2021)29号文件对此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本人此次的信访件内容。该《处理意见》是否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呢?是否在庇护对方的违法事实呢?此举不是在调解平息双方的纠纷,而是在将双方的纠纷故意扩大升级。
前日县委十四届四次会议县委李玉甫书记在会上着重讲到的:看客、说客、刺客,出现有这种充数的"庸客"在瓦室镇工作,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作风及工作态度令人担忧。瓦室镇美好的前境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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