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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高院再审:员工手册规定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公司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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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6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手册规定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公司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这得需要视《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实际制定以及员工知晓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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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陈某签订有201739日至20203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营养讲师,月工资7000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陈某入职当日签订了《入职承诺书》,内容包括“……我已认真阅读了《×员工手册》并熟记在心并严格遵守,同时成为新员工模仿的榜样……”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13.14.3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属于第二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其他约定同原合同。13.14.4双方均未明确续签意向的,员工继续工作公司不持异议的,依据上述约定处理”。陈某20189月起月工资调整为9000元加业绩提成。
陈某工作至2021330日离职。
2021329,陈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175,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陈某202039日至20213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459.88元。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约定有效,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的《员工手册》里明确规定“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陈某已经学习了该《员工手册》并未提出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规定,并非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的规定,亦未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的有效条款。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与原合同相同的期限,合同约定内容不变。因此陈某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上诉:员工手册系伪造,且不宜做扩大性解释
1.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引用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进行扩张性解释。
陈某与公司在20173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系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延期、续订作出任何约定。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利对合同期限做扩张性解释。此外,员工手册并非劳动合同附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引用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进行扩张性解释,用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更没有法律依据。
2.涉案员工手册系伪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司成立于20161122日,其一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员工手册发布于20143月,并于20153月、20167月进行了修订。显然,员工手册系伪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审法院:员工手册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涉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虽然载明“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但法院认为——
首先,该员工手册记载的发布及修改时间均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陈某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且公司亦自认向陈某出示员工手册后又收回了,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陈某已经收到员工手册,即使陈某收到了员工手册,因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真实性存疑,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与陈某阅读的员工手册内容一致;
再次,在员工手册并未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下,以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规定替代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不合理。
综上,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申请再审:员工手册时间差错并不影响其效力
1.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陈某202038日合同期满未续签,故至202139日应视为陈某与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要求支付202039日至20213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至202139日应视为陈某与公司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员工手册内容复制于其他公司,时间出现差错很正常。
公司员工手册显示的发布和修订时间虽然早于公司成立时间,但公司员工手册是从其他公司复制,存在时间错误并不影响公司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受其约束,公司并未排除员工查阅的权利,陈某在入职时明确阅读学习过并签署承诺书,应当认为其清楚知道员工手册内容。
高院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的上诉理由,公司应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已于202038日到期,此时合同到期终止。陈某继续工作至20213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对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有规定,但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记载的发布及修改时间均早于公司成立时间,陈某对此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陈某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已经收到员工手册。公司主张双方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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