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姻亲长辈去世回家奔丧,符合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没有及时规范履行请假手续有客观原因,不存在主观违反规章制度的恶意。用人单位对于请假手续应予宽容处理,并给予劳动者一定补救机会,而非直接给予最严苛的开除处理。
2010年3月8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铆工。
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需要奔丧为由,分别致电公司车间主任王某、人事部主任陈某、厂长黄某请假,人事部主任陈某及厂长黄某要求张某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不批准口头请假,且厂长黄某告知张某如果没有完善请假手续就不上班就按旷工处理。张某则坚持要求回去奔丧。
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向张某发送于2020年11月16日参加调岗会议及协调会议的通知短信。公司主张该协调会系因张某在工厂聚众妨碍生产经营秩序,公司邀请政府劳动部门召开组织协调会议,对张某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事关双方后续劳动关系的履行,张某有参加会议的必要性。
2020年11月18日,公司张贴《通告》记载“致:全体员工……兹有员工张某于2020年11月17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考勤制度第五条请假之第1条……之规定,现给予张某2020年11月17日按旷工一天处理。”
2020年11月20日、11月21日,公司张贴内容相似、日期不同公告。
2020年11月21日公司张贴《关于邓某等14名员工作辞退及开除处理的报告》记载“公司工会委员会:……员工张某2020年11月17日至19日连续旷工三天。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考勤制度第三天考勤细则第2条……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员工张某开除处理。”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张贴《通告》,内容与《关于邓某等14名员工作辞退及开除处理的报告》相似。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31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021年2月25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该裁决,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中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第一款记载“(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赔偿:……16.一年内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七天(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视为旷工半天)或迟到、早退超过25次,或有其他不服从甲方管理行为的。……”,合同正文最后由手写部分“本人已熟知并接受公司《员工手册》之全部内容。签名:张某”。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二条记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1.员工连续旷工3日(含)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7日者;……”,第四章第五条记载“1.如无充分理由,员工不得无故请假。员工确因事或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做旷工处理;2.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经上级领导审批(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办理的,必须以其他方式如电话通知上级领导且到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又查明,根据张某提交的火车票购票信息显示,2020年11月15日晚张某乘坐A至B的火车(出发时间18时05分,到达时间次日14时06分),在2020年11月20日乘坐B至A的火车返回A(出发时间19时04分,到达时间次日13时52分)。张某提交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记载“兹证明张某……现因为办岳母的丧事,急促赶回老家,岳母15号因病身亡,时间紧,办完岳母丧事之后,赶回公司,情况属实。”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张某因岳母去世需要奔丧且当日为休息日无法书面请假为由,分别致电公司车间主任、人事部主任、厂长口头请假,但均未获批准。而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的丧事请求,事出有因,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为此,即便公司不批准张某丧假,亦应当按照事假处理,并按《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五条第2款“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办理的,必须以其他方式如电话通知上级领导且到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之规定,准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结合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4天),张某请事假6天(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1日),属于合理范围。公司未给予张某在到岗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在2020年11月21日就作出开除的最严厉的处罚决定,明显超出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的合理边界。
至于公司主张2020年11月16日协调会议重要,张某必须参加的抗辩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张某不参加该协调会将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该事由并非不批准张某请假的合理事由,且张某口头向公司请假时,公司亦是要求张某书面请假,并未以上述协调会原因拒不批准请假。
至于公司关于无法确认张某岳母去世是否属实问题,张某已经提交了村委的相关证明予以证明,法院予以采信。
为此,对张某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双方均负有切实、充分及妥善地履行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地位一方,拥有制定规章制度及管理的权力。劳动者作为接受管理的一方,应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劳动者因姻亲长辈去世回家奔丧,符合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没有及时规范履行请假手续有客观原因,不存在主观违反规章制度的恶意。用人单位对于请假手续应予宽容处理,并给予劳动者一定补救机会,而非直接给予最严苛的开除处理。法不外乎人情,用人单位履行管理权亦应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人的思想感情。本案的判决从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的时候应善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