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出一张罚单罚款金额高达 190000元被处罚的是
大竹一家污水处理厂原因是将废水溢流入河道
(图片配图来源于网络,与该文无关)
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如下 ↓↓↓
该企业通过粗格栅提升泵站外的溢流口将废水溢流入河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大竹县环境监检2022021110401)、《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和《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提出:污水溢流时间短、溢流量小,且是机械故障造成,同时,也在2021年大竹“8.8洪灾”造成一定损失,加上疫情运营成本高,外债还没有收回等情况,希望减轻处罚。
2022年7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
经讨论,认为该企业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有义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涉及民生的企业,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求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但是该企业在出现故障后并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所陈述的其他理由均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维持原处理决定。 来源 /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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