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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碾压贪官

[群众呼声] 致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汪松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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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0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最高院半年执结的司法红线就这样在翠屏区法院面前没辙了?!

发表于 2022-11-11 0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1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出高效公正来!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1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12 0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尊严必须维护!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14 0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围观!围观就是在维护法律尊严!任何人都必须敬畏法律!!!

发表于 2022-11-15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15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此案真的已经超时了

发表于 2022-11-15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为了吗?
发表于 2022-11-1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显然,本案已除犯《法官法》第46条第6款了

发表于 2022-11-16 0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拷问《法官法》第46条第6款,对汪院长的翠屏区法院还有没有约束力?

发表于 2022-11-1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都必须敬畏法官法

发表于 2022-11-17 09: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18 1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拖延办案拖到何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公平正义永远在路上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疫情期间,更要加大法律执行力而绝不能做得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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