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处理意见申请书 宜宾市政法委廖方伦书记亲启: 张明德、聂远兰向各级监察机构上100次举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保全、执行张明德与申请执行人,王芝聪经济纠纷一案中。违法执行张明德、聂远兰的(高县腾龙乡福利煤矿)财产问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接举报后转办高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是高县法院恢复执行违法。高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案范围是2018年6月4日起,高县法院(2018)川1525执恢147号执恢案,3个违法立案程序登记表,9个相关违法裁定。是典型窝案。并不是个案失衡裁定行为。承办单位;高县人民检察院二部:负责人。 二、高县纪检监察委,将举报材料转呈宜宾中院,按司法审理程序,确认高县法院保全、查封、评估、执行等多个违法行为。监察委再依据监察法;认定高县法院在张明德一案中,法院违法、法官违纪结论。(承办负责人:高县纪检监察委,纪检组长、高县纪检信访办电话:5429110)高县法院监察科也收到相关函件。 张明德认为,高县法院涉案法官已涉及的执行中的犯罪行为。但高县纪检解释纪检只能处理违纪问题。高县检察院以不能处理同级司法犯罪问题。实质是管管相互,最终形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明德请求二个监察部门向上级检察院移交高县法院违法犯罪材料。监察部门以不在职权范围拒转。并以组织规定,拒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形成高县人民法院拒不认账。应追责。 事实、理由与依据; 请求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8)28号,条例;应追责。 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五章;赔偿监督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有新的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请求,责成高县纪检监察委和高县检察院把高县人民法院违法的处理意见文件。送达给举报人。 高县法院严副院长,以人民法院有独立审批的原则。拒绝接受司法监督。我所举报的是由宜宾市中院、高县检察、纪检已认定处理的事实依据。证明高县法院违法、法官违纪,影响整个案件公平审理的事实依据。应当重新审理对我进行司法赔偿的理由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致 请求人:张明德、聂远兰;电话13990901479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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