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政府分割承包地,村委阻拦承包地确权,还有法律吗? 会理市中厂乡新海村4组(经过2018年机构改革为关河镇新海村4组,2021年更名为黎溪镇中厂村8组)在1982年土地承包(第一轮)时,发包给社员贺扬金“青矿山”承包地1.8亩,在承包中,1985年村办企业中厂铜矿设立,将贺扬金承包的土地1.8亩临时调整给中厂铜矿使用。补偿给贺扬金青苗费用222.09元,中厂铜矿在“青矿山”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同时被占用土地的还有贺明扬户1.5亩、胡宗富1.4亩、贺云普0.25亩、贺阳辉0.25亩,均由中厂乡铜矿给予了青苗费补偿),后中厂铜矿关闭,土地闲置。200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会理县政府颁发给贺扬金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青矿山的土地1.8亩,贺户持证欲行使土地承包耕种权,被自称行使原中厂铜矿用地权利的会理县巍龙公司排挤,争议发生。 2017年,会理县完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会理县中厂乡党委作出决议,对贺户1.8亩土地不予确权,贺户此时已分户贺礼元、贺礼勇两户,两户按承包土地确权的程序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二分户人青矿山土地各0.9亩,《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载明二分户人各有青矿山承包土地0.9亩,填报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载明二分户人各有青矿山承包土地0.9亩。但中厂乡、中厂村村民委员会阻碍不准发包方新海村4组将青矿山土地填入二分户人《归户表》、《承包合同》、《登记簿》内,其余社员胡宗富、贺云普、贺阳辉的选厂内承包地则分别按确权登记完善三表一声明(土地无争议声明)填报、确认,待发放确权土地登记证。贺户找村委处理,村委告知按原中厂乡党委决议不给贺户确权。2018年1月3日,在新合并的关河镇党委、新海村村委指挥下,新海村4、8组作为甲方,魏龙公司作为乙方,新海村委作为见证方签订了《租用协议》,载明青矿山四、八组闲置土地9.8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费每年各5000元,该出租的9.8亩就有贺户1.8亩、贺明扬1.7亩,其余胡宗富、贺云普、贺阳辉地则待发确权承包证。 2019年至2021年贺扬金户提起对会理县关河镇政府(中厂乡合并机构)、会理县巍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民事起诉,庭审中,关河镇人民政府举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贺户二分户人贺礼元、贺礼勇无“青矿山”承包土地1.8亩在册,庭审后,关河镇政府又向法庭提交证据,2019年8月21日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2017年承包土地确权工作中,关河镇政府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未将青矿山土地继续承包给贺扬金户分户2人,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贺扬金起诉,贺不服上诉,申诉,州中院、省高院任然裁定维持原裁定。 2022年,贺户分户二人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黎溪镇中厂村八组(原关河乡新海村4组合并机构)提出第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中厂村八组与贺户分户2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分别将“青矿山”土地0.9亩、0.9亩填写在二分户人名下,但中厂村委坚持原新海村委意见,不给“选厂内土地确权”并于2022年9月12日作出《关于贺礼元、贺礼勇证实土地确权一事》,载明原中厂乡党委研究决定的青矿山土地不予确权要坚决执行,贺户1985年11月26日按中厂乡政府、新海村委《关于收回青矿山原901矿征用土地建立洗选厂的协定》领取了补偿二百余元,减免该地农业税,不再将该青矿山土地确权给二户。 贺户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土地承包证登记归并给自然资源局负责的不动产中心咨询,都称贺户2007年二轮承包证合法有效,但一级乡党委、政府、村委就说该证无效并不给该承包地确权。 综上所述,贺户承包地在第一轮承包中已明确青矿山1.8亩,1985年中厂铜矿占地,将该地修了房屋,后中厂铜矿撤销,该地又由农业组发包给贺户(第二轮延包),但会理县巍龙公司既未征用该地,却以承受中厂铜矿权利占用该地,严重侵权,中厂乡党委将该地处分给巍龙公司,严重违法,关河证党委在二轮土地承包确权中,沿袭中厂乡党委错误,还将争议地用租给魏龙公司,严重违法、违纪。新海村委不准农业组发包该土地给贺户,不准对该地确权登记,严重违法。在物权纠纷诉讼中,关河镇政府庭后提交证据严重违法,上述党委、政府、村委非法行径,必须投诉。 受害人:贺礼元 电话:18181294946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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