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安区化龙沟棚户区改造,同广安区住建局签定拆迁协议。产权调换,其实就是老房算成钱,买政府修建的按置房,并补了差价款。老房产权在父亲名下,签拆迁协议时父亲以死亡(有火化证)。
因新产权要办理我名下,当时问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公证。得到答复是不用,只要在拆迁协议第十一条写明就可以,现在却办理不了。需要补充资料。也就是公证书。
为产权证办理问题,几年来反映多个部。一直没有解决问题。
现在有关部门,却回复是老百姓想办理自己名下。现有几点请全国人民,评一下理
第一点
当时拆迁时,可以要钱或要房屋。都不要公证书。也可以理解为拿着拆迁款,买政府修的按置房。
第二点
现在无法按拆迁协议,第十一条白纸黑字写明办理,却让补公证书。想问一下,有关部门拆迁时干什么去了。
第三点
最后签名,政府部门让在乙方签字。也有委托代理人签名位,却没有在委托代理人签名。说明政府部门认可我为乙方。
第四点
做为政府部门认可的乙方,并在协议上注明办理新产权证名字,是同一人。现在却让补充公证。
结论
拿钱走人不需要公证,拿钱买政府修建的按置房,却要公证。拆迁时合法合规吗?
拆迁协议第十一条,注明条款无法实现。是谁过错,老百姓应该为所过错买单吗?
发现问题,不想怎么处理问题。把责任推给老百姓。老百姓以按要求,提供了乙方身份证和私章。却还要补充公证书。是推责吗?
反映问题几年,跑多个部门去处理问题。都避重就轻。钻协议条款漏洞。现在回复是老百姓想办理在自己名下,当时工作人员为什么能写明。说明当时可办理,现在法规变化,无法实现。却不想怎么处理问题,把责任推到老百姓身上。是不作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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