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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衷心感谢资阳中院判决:安岳县政府对黄小兰四人按照无房户的规定进行住房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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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衷心感谢资阳中院判决:安岳县政府对黄小兰四人按照无房户的规定进行住房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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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20行初28号作出判决如下:“安岳县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按照无房户的规定进行住房安置补偿。”四原告黄小兰及其子女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衷心感谢中院法官。四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胡代国、曾华金(孙子女的爷爷)衷心感谢中院法官快速公正判决。四原告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一案,资阳市中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9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9月29日作出了行政判决。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资阳中院行政庭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快速公正判决。 预知详情:请看判决书及胡代国2022年9月20日发布的《代理词》昨20日黄小兰请求安置住房案在资阳中院审理--来自麻辣社区安岳论坛https://bbs.mala.cn/thread-163943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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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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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胡代国律师。但这个官司请胡老师少管,打不赢的,因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因太简单,曾佳强是2ooo8年拆迁人,曾佳强已被安置,还享受着独生子女优款,按现行时间算,曾家强是户主,黄小兰是妻子,户口本上户主是曾佳强,黄小兰如何单独成户,若征收时间内去离婚,让黄小兰单独成户,去争取安置费,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曾佳强2008年笫一次拆迁,未在安置之例,后面可以争敢安置,如果2008年曾佳强在安置之内,后面的利益根本不存在,就算后来曾家强单独成户,户主依旧是曾佳强,不是黄小兰?安置的主体是以户为主,黄小兰不是户主,何为无房户,曾家强是无房户吗?请法院调查清楚,不要乱判。

发表于 2022-11-30 02: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大人:   原告黄小兰笫一个孩子2009年3月13日出生,母亲怀胎十月,倒推回去,事实是黄小兰于2008年5月与曾佳强结婚。曾华金曾佳强与安岳征收局签订协是2008.9.4日。农村事实婚姻也是结婚了。别扯什么法定年龄,当年征收局是按四人三间门市划的(地基120平方安置的,包括黄小兰在内)。曾华金曾佳强现有房子540平方米,他的媳妇孙子还是无房户?黄小兰嫁曾佳强,黄小兰入户新村四组凭婚姻迁出,她能单独成户吗?如果黄小兰在征地安置期间内,以离婚为理由成为单独户用来获取政府住房安置,这就是犯罪行为,希望法官大人三思而行,不要捣乱政府的征收政策,一家人这头吃划地自建,另一头又吃无房户红利,这种两头吃红利的行为老百姓坚决反对,不管是谁判的,老百姓斗争倒底!

发表于 2022-11-30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大人:   如果你们认为原告是独立户无房户,也是20o8年曾华金曾佳强房屋拆迁的后续行为,只想弱弱问一句,原告黄小兰等四人现在有没有与安岳县政府或征收局签订一份真实的拆迁合同,如果没有,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不存在真实的拆迁关系,何来原告与被告的民事拆迁纠纷之说,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征收房子协议之事实,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就是事实不足,证据不清。原告黄小兰若没有单独的拆迁协议,竞凭原告只是新村四组的人这种证明去状告县征收局,这是站不住脚的,没有法律依据啊。如果法院在原告与被告没有拆迁事实的真实背景,法院做出判决,判县征收局给原告多少补偿,这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因为2008.9.4曾华金与曾佳强与被告签订协会后,他俩的户口依然未改变,属于农业户口。那么曾华金儿媳曾佳强之妻黄小兰要迁入新村四组,要么上在曾华金户口上,要么就是曾佳强户口上。在现存法律法规之下,黄小兰是不可能单独成户的。如果她变成单独户,唯一合法途径就是与丈夫曾佳强离婚。显然这种在征地拆迁时间之中的分户行为具有不合法性与故意性,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因为这样会捣乱政府拆迁政策,出现大量拆迁事件不公平,人家房子多人少的拆迁户血本无归,心生戾气。什么叫无房户?依据是什么,户囗与房屋登记吗?结婚十几年没房住,这些年都是睡大街天桥?荒谬之谈。现在新村四组还有三分之二户没有拆迁,因为没拆户主房子何来安置?没有开发商买地何来拆迁?十年二十年后吧。其实许多人不明白,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两码事,土地征收多少年了,房子不一定要拆你的。土地征收只能证明你的户口地,但不能证明政府应给你多少房屋补偿。在原告与被无任何拆迁协议的事实前提下,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县征收局给原告多少房屋补偿的,因为两者之间无拆迁关系,法院根据什么,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22-11-30 1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人民发院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真实拆迁合同的背景下,都能判原告赢被告输,今后安岳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在没有与安岳征收局签订拆迁协议的前题下,去找县政府县征收局索要补偿,这不全都乱套吗?人民发院岂不成了老百姓口中的笑谈。

发表于 2022-12-2 0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新村四组的统征公告,时间为2015.1.29,公告之前,黄小兰及其女三人与曾佳强是同一户口簿,如果黄小兰在统征公告后,在与夫曾家强没有离婚,还通过违规手段取得单独户口,既使这样,原告黄小兰等四人的户口也是城镇户口,根现有政策,城镇户口不予安置,法院的判决是无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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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0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原告曾吉旭、曾吉日的出生上户表上可证明,曾吉旭、曾吉月户口是上在其父曾佳强头上的,户口申请是原告曾吉旭曾吉月的爷爷曾华金主动申请的,这也充明证明原告起诉书不实,原告四人与曾佳强是一家人,一个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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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09: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新村四组土地统征分配表,实际发放是2016.6月。原告黄小兰、曾吉蕊、曾吉旭、曾吉月是新村四组集体成员不假,但是分配表上明确表明:  
曾华金(户主),包隆英(因买社保单独成户),曾佳强(户主),黄小兰(妻),曾吉蕊(女),曾吉旭(女),曾吉月(女)。足以证明原告四人是一家人,曾佳强是户主,四妻女四人是家庭成员,不是独立户。

从此分配表上看出,原告黄小兰等四人是无地人员,是没有土地的,每人均有1.3亩的土地是不实的,她们四人也没分到土地补偿款,只分到安置费和青苗费,有地的和没土地的人员分配款是不一样的。因此,原告四人没土地,也没分土地款,当然就更没宅基地之地,根据现有政策,是不能亨受宅基地及房屋安置的,这是原告与法院的认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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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0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能还不明白,分三万元的就是有土地的人员,分两万元的就是没有土地的人员。因为农村包产到户,后来的人当然没有土地。原告的真实情况是:  统征之前, 原告黄小兰等四人不是独立户,也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无地之人更没有宅基地之说,根据安岳现有的安置政策,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的不予安置,同一户口内人员只有一次安置,单独户必须要有拆迁合同才能安置,城市户口的独立户不享受农村集体组织的安置。所以说,法院对于原告四人起诉县征收局安置原告的补偿是有认知错误的,站不住脚的。

发表于 2022-12-2 1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2-2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仔仔细细看了原告的起诉书,真让人大吃一惊,原来原告没有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她还是独立户,怎么来的?晃瞎眼睛!就算她真有独立户口,也应该是2015.1.29年统征公告发表后违规力的,证件中四人也是城市户口了,法院根据统征后原告的户口来安置就是没有依据错误了。

综上所述:  法院对原告黄小兰告征收局有以下几点认知错误:


通过新村四组分配表和曾吉月曾吉旭出生上户表证明:  原告与黄小兰等四人是一家人,黄小兰不是独立户,曾佳强也安置,一户不存在多次安置。

原告四人均是无地之人,均未分到土地补偿款,因此不享有宅基地安置和住房安置,四人只分到的是安置费。如果你说你有土地,请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没有,法院就是认知错误。

所有证据都指向,原告黄小兰2008.5.6
月与曾佳强结婚,当年将户口巳转入新村四组(法院宣判书上的原话),户囗能转入新村四组,何谓未结婚?并且育有一子,事实婚姻也是真结婚。法律上应该认同,夫妻分开住,不等于不是家人!因为统征前五人是同一户口簿(铁的事实)。
统征分安置费给四原告时,原告未提异议,也承认是一家人。
原告四人是没有土地的,未分到土地款的,原告起诉说四人均有1.3亩土地纯属不实,没有土地没分到土地款,在现有的政策下是不予安置的,法院认知错误。
单独户起诉安置主体方需提供独立拆迁合同,没有依据,原告与被告无拆迁关系,法院直接办征收方给原告多少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这是原告与被告产生纠纷的基本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立,案子就不存在。
什么是无房户,至今新村四组无一例无房户。曾华金曾佳强已有现房540平方,还另有商品房,统征之前原告与曾佳强是一家人,统征之后没有离婚违规成为单独户,且城市户口,法院能判原告无房户吗?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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