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仔细细看了原告的起诉书,真让人大吃一惊,原来原告没有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她还是独立户,怎么来的?晃瞎眼睛!就算她真有独立户口,也应该是2015.1.29年统征公告发表后违规力的,证件中四人也是城市户口了,法院根据统征后原告的户口来安置就是没有依据错误了。
综上所述: 法院对原告黄小兰告征收局有以下几点认知错误:
通过新村四组分配表和曾吉月曾吉旭出生上户表证明: 原告与黄小兰等四人是一家人,黄小兰不是独立户,曾佳强也安置,一户不存在多次安置。
原告四人均是无地之人,均未分到土地补偿款,因此不享有宅基地安置和住房安置,四人只分到的是安置费。如果你说你有土地,请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没有,法院就是认知错误。
所有证据都指向,原告黄小兰2008.5.6
月与曾佳强结婚,当年将户口巳转入新村四组(法院宣判书上的原话),户囗能转入新村四组,何谓未结婚?并且育有一子,事实婚姻也是真结婚。法律上应该认同,夫妻分开住,不等于不是家人!因为统征前五人是同一户口簿(铁的事实)。
统征分安置费给四原告时,原告未提异议,也承认是一家人。
原告四人是没有土地的,未分到土地款的,原告起诉说四人均有1.3亩土地纯属不实,没有土地没分到土地款,在现有的政策下是不予安置的,法院认知错误。
单独户起诉安置主体方需提供独立拆迁合同,没有依据,原告与被告无拆迁关系,法院直接办征收方给原告多少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这是原告与被告产生纠纷的基本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立,案子就不存在。
什么是无房户,至今新村四组无一例无房户。曾华金曾佳强已有现房540平方,还另有商品房,统征之前原告与曾佳强是一家人,统征之后没有离婚违规成为单独户,且城市户口,法院能判原告无房户吗?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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