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都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
我在此实名举报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天府总部商务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陈妮、法官邓安宁,举报公职教师(律师)蔡泳曦,举报天府新区法院王姓政工干部。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我因相关纠纷作为原告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案件号:(2021)川0192民初5542号。承办法官为天府新区法院天府总部商务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共产党员、法官邓安宁,法官助理为该法庭的陈妮。被告律师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公职教师、共产党员蔡泳曦(其同时在校外当律师)。
根据各种不正常情况,我认为法官助理陈妮存在与被告方律师蔡泳曦进行勾结、徇私枉法、破坏司法公平正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我认为法官邓安宁存在审判不公(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收到举报后包庇下属陈妮、破坏法庭监控录像、与陈妮和蔡泳曦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
3. 我认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督查室王姓人员在接到举报后没有认真对待举报,简单粗暴否定群众举报、充当法院同事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先做结论再做调查,严重违法纪检案件调查程序。
二、具体情况
2021年11月8日的天府法院举证通知书里明确写道:“本案举证期限届满日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也就是原告被告双方必须在2021年11月15日之前提交证据。我的律师在2021年11月12日按法院文件通知向法院按时提交了证据,并取得法院收据。但是被告方律师蔡泳曦一直不提交证据。我方多次电话咨询法官助理陈妮被告何时交证据,法官助理陈妮说被告方可以不按时交,其言行故意违反法院正式通知与民事诉讼法条款。陈妮还假装“好心好意”的告诉我“被告方也没有什么证据”。2021年12月2日开庭那天,蔡泳曦蔡拿着一堆证据材料走进法庭,证据之多,完全不是陈妮所说的“没有什么证据”,并且基本上是针对我方之前按时提交的证据进行的针对性举证。我认为法官助理陈妮与被告律师蔡泳曦互相勾结,利用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形成的几年师生关系(蔡是陈在西南财大的老师),操纵本案司法程序。陈妮为蔡泳曦搞证据突袭“放烟雾弹”,掩护蔡泳曦,不让我方依法阅卷,为被告创造不合法的胜算。我认为法官助理甚至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把我方按时提交的证据透露给被告方律师蔡泳曦,让对方做好充分的针对性证据准备,更加增加胜算。
2.更过分的是,庭审当天,被告律师蔡泳曦进入法庭后不久,本来不参加庭审的法官助理陈妮居然跑进法庭,和被告律师蔡泳曦进行聊天。法官助理陈妮热情称呼被告律师蔡泳曦为“蔡老师”,蔡泳曦对陈妮说了“你长瘦了”、“向你学习”之类打趣的话,他俩你来我往好不开心。一个法官助理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公开嘻嘻哈哈,谈笑风生。可见律师蔡泳曦和法官助理陈妮是非常熟悉,而且毫不顾忌在正式的法庭上、在另一方当事人面前表现出这种关系,公然上演司法不公正。
3.有了熟人、曾经的学生、现在的法官助理陈妮“撑场子”,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蔡泳曦神经焕发,气势嚣张,多次跑到我方座位这边,当着我和我的律师进行大声质问、指责等,并且粗暴打断我方出庭证人的话,完全把法庭当作他自己家。毫无疑问,有了曾经的学生、现在的法官助理帮助搞证据突袭、在法庭上撑场子,被告律师蔡泳曦自然得意忘形上蹿下跳。
4.法官邓安宁也没有依法指出被告方证据突袭的问题,作为一个副庭长、一个法官,他好像不知道有这条法律。法官邓安宁没有要求其说明理由和训诫罚款等就采纳了证据,这显然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并且被告方的证据问题,被告律师蔡泳曦提供的由单位开具的证据,均无相关经办人签字,但法官邓安宁全部采纳。我方律师也当庭提出质证,但是法官依然全盘采信。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5. 由于感到非常不公正,之后我向天府法院举报该事件。举报信又被转到法官邓安宁这里办理。邓安宁2022年4月15日通过办公电话028-62291844第一次主动给我打电话。邓安宁表示他作为承办法官,在收到我举报法官助理陈妮的举报信后,他做了调查。法官邓安宁表示被告方律师不按时提交证据的行为是“不对”的、承认他作为法官没有依法处理,承认法官助理陈妮在与被告律师接触时“没有遵守司法理念”,并表示“陈妮做法不妥当”、“任何情况下不能在法庭上和当事人说说笑笑”,并在法庭内部进行了“对陈妮的诫勉谈话、批评”。我在电话里表示不接受这个“批评教育”这个处理结果,要求依法依规处理陈妮。
6. 四日之后,即2022年4月19日,法官邓安宁通过另一个办公电话028-62292044打给我第二个电话。这次他一下子全部改口,表示“案发当日的法庭监控录像找不到了”、“法官助理陈妮是到法庭上是检查律师的律师证”、“法官助理陈妮对被告律师没按时交材料不知情”,并表示将以此作为调查结果等等。我认为邓安宁完全是在胡编乱造。检查律师证是在法院大门口就要检查的,检查了才能进入法院内的法庭。而且法官助理陈妮跑到法庭上,根本没有和我的律师说一句话,何谈在检查律师证?我认为法官邓安宁是完全否定了之前自己说的话,完全站在为法官助理陈妮开脱责任、包庇纵容法官助理陈妮的立场上,甚至不惜胡编乱造理由。我认为极有可能存在邓安宁法官和法官助理陈妮、被告律师蔡泳曦订立攻守同盟、邓安宁利用副庭长职务之便毁灭法庭监控录像证据的很大可能性。
7. 又过了几天,在2022年4月28日,邓安宁通过028-62292044这个号码打给我。他又反转回来说会对法官助理陈妮进行绩效扣分处理。我表示不接受这种处理,并且表达意思:这是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怎么可能就绩效打分就解决。人民群众违法了,你们法院就扣人民群众绩效吗?你们法院公平正义吗?并且我提醒邓安宁,面对组织调查时要说实话,要老实,他就在电话那头打马虎眼。此后,邓安宁再无和我有任何沟通。
8.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在接到举报信后,除了邓安宁给我打过三次电话,从来没有其他任何人给我联系过,也没有让我提交任何证据。该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就在邓安宁给我打第三次电话当天,即2022年4月28日,以正式的形式答复我说“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这就与法官邓安宁之前说的法官助理陈妮有问题、要对其进行考核罚款的说法违背。可以看出该法院内部对该事件完全就是不重视、说法前后矛盾。
9. 更反常的是,2022年6月23日上午10点15分,天府新区法院一名自称是该法院政治部督查室的男子通过028-62292150给主动我打电话,他说他姓王。在该电话里,他自称是他负责办理我的举报,是他在之前下的结论。首先他表示没有任何能够证明法官助理陈妮有问题的证据,比如他们自己保留的我和陈妮的电话录音因为“技术问题”,刚好没有陈妮说违法的话的那一段;又比如陈妮在法庭上和被告律师蔡泳曦嘻嘻哈哈的视频也刚好没有。可以说,只要是对被举报对象陈妮不利的证据,他调查后就都没有了。他说他知道陈妮在法庭上和被告一行人嘻嘻哈哈的事情,但是这是引起我的误会,意思是我理解错了。我反问他那你们法院允许司法人员与被告在法庭上嘻哈吗?他又说法院不允许司法人员在法庭上和当事人嘻嘻哈哈,但又说陈妮既不违法也不违纪。可见他的说法明显前后矛盾,既然法院不允许,那么怎么又不算违法违纪呢?法院要求就是一张废纸吗,国家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就是一张废纸吗,违反了也不算违法违纪?然后,他承认被告方没有按照民事法诉讼法、以及法院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证据。好,既然他也知道,那么法官邓安宁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要求拒绝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必须惩罚,那就是属于违法判案。他说法院处理信访会安排给相关调查人员,我表示邓安宁在之前就说过是他负责调查陈妮,并且邓安宁表示过陈妮存在问题,要惩罚。但是这位王姓工作人员又说邓安宁说的话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那需要什么证据呢?他们法院自己的法官说的话都不能作证,王姓工作人员都不认可?真是匪夷所思。更加匪夷所思的是,他居然找我要证据,我说你不是都4月28日就给出结论了吗,你都出调查结论了,怎么现在又找我要证据呢?我当然知道他找我要证据,是他感觉到自己匆忙下了结论又没有调查,现在想反过来看我有没有什么对他们不利的证据。一个法院工作人就耍这点小聪明?整个过程,这位王姓政工人员就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在我义正言辞的反驳下,他自己几次都说不下去了,然后就岔开话题,甚至说出了他自己也不懂法类似这样的话。
10.我认为这是一次非常典型的司法腐败行为,法官助理陈妮与自己大学法学老师(本案被告律师)蔡泳曦合谋操纵司法程序,法官邓安宁在判案中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并且充当法官助理陈妮保护伞,法院政工王姓干部根本不重视举报、先结论再调查,故意违反处理群众投诉的程序。其中至少四名公职人员、党员、司法界人员知法犯法,玩弄司法,制造不公平不公正,性质恶劣。
总结
天府新区法院天府总部商务区人民法庭的副庭长邓安宁和法官助理陈妮,作为司法人员把法律程序当做他们自己工具,想不遵守就不遵守,甚至和被告律师合谋起来搞关系判案子,违法为熟人打官司创造有利条件,甚至在法庭上公然上演嘻嘻哈哈的大戏,请问这还是人民法庭吗?天府新区法院政治部督查室的王姓工作人员,从三月份办案到现在,连基本情况、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而且说法前后矛盾,对被举报人的问题尽量采用没有证据证明、尽量缩小问题严重程度。并且他在已经做了结论后又反过来要证据,说明根本没有认真调查,甚至调查程序都有问题。一个法院的政治部人员,负有法院内部纪检监察的职责,但是做事态度、做事风格上就是这样子。把他的话和之前邓安宁三次给我的电话联系起来,可以看出法院内部的信访调查程序存在问题、两名调查人员说法前后翻来覆去不一致。比如被举报人一会有问题,一会没有问题,一会又有问题。一会违法司法理念,一会违反法院规定,一会又既不违法又不违纪。。。。。这些都是他们自己讲的话,我都留了证据。我认为,这两位法院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就是认为法院人员违法违纪不算什么事,这就是上述人员的想法。并且天府法院王姓工作人员还挑衅我说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成都纪委、中纪委举报。
好,那我就举报。
举报请愿
我在这起案件中,感觉到的是不公平不正义。特此公开向成都市纪委举报,并向全社会曝光法庭法官助理陈妮、法官邓安宁、公职教师蔡泳曦、法院王姓政工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破坏公平正义、不履行党纪国法的事件。望成都市纪委领导、同志彻底调查,严惩司法界的害群之马,推动依法治国。望全体成都市民擦亮眼睛,在相关法庭上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举报人签名:任鹏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