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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审批老旧楼房房室外安装电梯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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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段时间,有些老旧楼房部分住户听说安装电梯有补助,就整天都在想安装电梯,但一个单元的住户也有不愿安装的。个人建议:为了不留安全隐患,减少社会矛盾,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批老旧楼房室外加装电梯关。
             1、只要不是强行安装电梯,那么,一个单元住户必须100%同意并现场核实或电话逐户核实,才能批准安装。
              2、在审批前应找专门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该老旧楼房是否适合加装室外电梯,安装后有无安全隐患。
               3、现场验收。对批准安装电梯的,待项目完成后进行安全和质量验收,不能任由电梯商家乱安装。否者,就会像梨树湾小区有一个单元一样商家把楼房主体结构破坏了,为后面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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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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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审批老旧楼房室外安装电梯问题”的回复

网友:
       您好,您通过麻辣论坛反映“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审批老旧楼房室外安装电梯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自2015年以来,四川省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通过试点带动、规范流程、扶持保障,有效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人居环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9〕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明确,蓬安县相关部门均按照上级规定,秉着服务群众的理念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1、针对“只要部署强行安装电梯…”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规定,“二、组织实施(三)实施程序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文件内容,无须100%住户同意才能批准安装。如个别业主认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侵占了个人利益,可以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二、组织实施(三)实施程序3.公示公告。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县级相关部门将配合相关业主进行协调。
       2、针对“在审批前…”内容,在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审批前,相关部门要求业主聘请第三方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鉴定,在取得质量鉴定合格报告后才进行下一步审批工作。
      3、针对“现场验收…”内容,相关部门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完成后,将对电梯工程进行验收备案,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如业主发现违规行为可直接到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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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利益驱使一哄而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基本空白。

更有新闻传出 加装电梯刚签完名,顶楼业主马上挂出买房....

发表于 2022-11-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那小区我没提供任何信息资料,他们照样把我家的房产信息资料提供给了电梯安装公司说我同意安装了呢,想想都郁闷

发表于 2022-11-2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觉得应该先评估房屋的安全性、可行性再审批是否安装室外电梯,我们后楼现在就存在房屋结构的安全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审批部门查原因,是谁透露别人的信息搞的假资料,然后依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22-11-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8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1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12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申请装电梯?要怎么审批?我们这想装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2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经同意就能装电梯?不用出钱?

发表于 2022-12-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楼业主的各种影响,国家政府难道视而不见???现在想要安电梯的业主只知道过了2/3,3/4就要强装电梯,根本不跟一楼协商,社区叫他们去高层的业主还不愿意,这个怎么办,到最后还要到法院去告一楼阻碍施工。真心恶心

发表于 2023-1-11 12: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11 1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1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政协委员:加装电梯应对低层住户货币补偿!
走近电梯 2022-03-1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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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语:感谢您对本文的关注,如写得好,望大家阅读后在右下边“好看”处点个赞,以示鼓励!电梯从业者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却一直在坚守。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欢迎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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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杨伟军在调研中发现,老旧小区改造虽然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在改造过程中的加装电梯环节很容易引发矛盾。今年全国两会,杨伟军提交了细化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案。



“很多城市鼓励多层老旧楼房加装电梯,这是一项提升人居环境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的惠民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相关政策规范不够细化,导致各方利益诉求平衡不好、邻里矛盾迭出,诉诸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杨伟军谈到。



通过调研,杨伟军发现加装电梯时产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低楼层房屋的价值出现贬损。低楼层住户本身对电梯没有使用需求,但增设电梯后住宅的市值因为通风、采光等受影响出现贬损,另外还要承担电梯运营维护费用,造成低楼层二手房流转困难。另外在居住体验上,与更高楼层相比,低楼层住户在通风、采光等方面受到的影响更大。



二是建设规划报批报建程序被简化,忽视了消防设施、道路通行权的审核,带来安全隐患。由于旧住宅楼区道路普遍狭窄、房屋间距小,水电基础配套设施大多属于后期增设,加装电梯一般都只能选择凸出房屋外安装,这大大减少了楼间距,对小区内部路宽、消防通道等造成影响。



三是《民法典》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调低了业主大会的表决门槛,虽然提高了决策效率,但忽视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的义务和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利。



“建议相关部门结合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细化的多层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工程统一政策规范,规范引导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维护社会稳定。”杨伟军说。



在具体实践方面,杨伟军建议:对低楼层市值受损住户进行货币补偿。引入第三方不动产评估机构,评估增设电梯后各楼层住宅市值的增减情况,原则上采取政府增加工程补贴款、高楼层以上住户按照受益情况对等出资等方式,对低楼层住户实施货币补偿。



加装电梯相关审核应充分尊重法律法规,不忽视低楼层住户等人群的合理合法诉求,考虑加装电梯后出现的通风、采光等方面对低楼层住户的影响。



制定合理的决策制度和规范,避免采用强制手段、慎用表决投票决定制度。一些地方对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初衷是准予加装,而不是强制加装。因此,应建立协商解决制度,避免少数服从多数的惯例导致部分人群利益受损,在未经大数据统计研究前,暂不取消“一票否决”制度。



发表于 2023-1-1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盐城市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主、政府支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分别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规划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检验、资金补贴划拨支付等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为增设电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业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应当应当。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出资业主共同承担,可以根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

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六层以上(含六层)每部电梯补贴10万元,五层以下(含五层)每部电梯补贴8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义务和责任。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达成协议的有关方案和管线迁移改造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相关材料。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请求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相关材料;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等);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

(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材料。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制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供热、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管线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分别向市城建档案馆和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可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收到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申请后,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全额垫付,并拨付至单元全体业主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接收账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12月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是增设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本地的电梯生产、施工、维保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不断培育壮大本地电梯产业规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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