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蓝天白云云

[群众呼声] 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审批老旧楼房房室外安装电梯关[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1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政协委员:加装电梯应对低层住户货币补偿!
走近电梯 2022-03-16 12:58
图片








前语:感谢您对本文的关注,如写得好,望大家阅读后在右下边“好看”处点个赞,以示鼓励!电梯从业者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却一直在坚守。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欢迎关注我们!



图片



国务院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杨伟军在调研中发现,老旧小区改造虽然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在改造过程中的加装电梯环节很容易引发矛盾。今年全国两会,杨伟军提交了细化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案。



“很多城市鼓励多层老旧楼房加装电梯,这是一项提升人居环境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的惠民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相关政策规范不够细化,导致各方利益诉求平衡不好、邻里矛盾迭出,诉诸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杨伟军谈到。



通过调研,杨伟军发现加装电梯时产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低楼层房屋的价值出现贬损。低楼层住户本身对电梯没有使用需求,但增设电梯后住宅的市值因为通风、采光等受影响出现贬损,另外还要承担电梯运营维护费用,造成低楼层二手房流转困难。另外在居住体验上,与更高楼层相比,低楼层住户在通风、采光等方面受到的影响更大。



二是建设规划报批报建程序被简化,忽视了消防设施、道路通行权的审核,带来安全隐患。由于旧住宅楼区道路普遍狭窄、房屋间距小,水电基础配套设施大多属于后期增设,加装电梯一般都只能选择凸出房屋外安装,这大大减少了楼间距,对小区内部路宽、消防通道等造成影响。



三是《民法典》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调低了业主大会的表决门槛,虽然提高了决策效率,但忽视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的义务和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利。



“建议相关部门结合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细化的多层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工程统一政策规范,规范引导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维护社会稳定。”杨伟军说。



在具体实践方面,杨伟军建议:对低楼层市值受损住户进行货币补偿。引入第三方不动产评估机构,评估增设电梯后各楼层住宅市值的增减情况,原则上采取政府增加工程补贴款、高楼层以上住户按照受益情况对等出资等方式,对低楼层住户实施货币补偿。



加装电梯相关审核应充分尊重法律法规,不忽视低楼层住户等人群的合理合法诉求,考虑加装电梯后出现的通风、采光等方面对低楼层住户的影响。



制定合理的决策制度和规范,避免采用强制手段、慎用表决投票决定制度。一些地方对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初衷是准予加装,而不是强制加装。因此,应建立协商解决制度,避免少数服从多数的惯例导致部分人群利益受损,在未经大数据统计研究前,暂不取消“一票否决”制度。



发表于 2023-1-1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盐城市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主、政府支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分别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规划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检验、资金补贴划拨支付等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为增设电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业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应当应当。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出资业主共同承担,可以根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

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六层以上(含六层)每部电梯补贴10万元,五层以下(含五层)每部电梯补贴8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义务和责任。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达成协议的有关方案和管线迁移改造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相关材料。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请求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相关材料;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等);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

(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材料。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制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供热、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管线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分别向市城建档案馆和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可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收到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申请后,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全额垫付,并拨付至单元全体业主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接收账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12月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是增设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本地的电梯生产、施工、维保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不断培育壮大本地电梯产业规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3-1-1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凡参与加装室外电梯的住户(业主),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现以一栋14户为例、14户的三分之二是9·33户、四分之三是10·5户达到了这个法条规定的指数才可加装室外电梯),当你考虑到高层住户上楼不便签字同意加装电梯时,同时应当考虑低层住户的诸多权益是否受损如房屋贬值等等?当电楼安装好使用后,这时的高层住户认为你当初提了那么多意见,便将你反目为仇,恨之入骨。所以,千万!切切!依法行使权利!

发表于 2023-1-1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参与加装室电梯的住户,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你考虑到高层住户上楼不便签字同意加装电梯时,同时应当考虑低层住户的诸多权益是否受损如房屋贬值等等问题?当电梯装好使用后,这时高层住户认为当初你提那么多意见…。便将你反目为仇,恨之入骨。所以,千万!切切!依法行使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3-4-2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4-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业主大多数不同意安装电梯,业主签字也不是本人签了,人家住建局照批(只要关系对,要什么审不审核哟),两次调解也没说因为自己的违规审批而取消电梯安装申请。这些事对老百姓来说只能是无数次的找上级部门申述才能请得动本地政府部门,要想直接找本级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可能我们老百姓命不够长。

 楼主| 发表于 2023-4-2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报告纪委查一下原因。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