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尚法官无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为偏袒本案被告北辰公司,强行将本案的挂靠法律关系认定为非法转包,并且无视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挂靠关系的确凿证据,在判决书中也只字不提投诉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本是投诉人与北辰公司谈好施工协议后在蓬安北辰房地产公司指定下挂靠黄瓦台建筑公司,但在判决书正文中,将投诉人与黄瓦台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叙述为北辰公司与黄瓦台公司所签,又将北辰公司与黄瓦台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叙述为投诉人与黄瓦台公司所签。汪尚法官作为主审本案的审判长,在历时近2年的时间里,出具的判决书连涉案合同的各方主体都能“乱点鸳鸯谱”,并且堂而皇之的写在判决书上面,同时汪尚法官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视而不见,把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款项推脱的干干净净,这让投诉人如何相信汪尚法官的公平公正?
在此特别说明:
投诉人另一案件“江山多娇三期2、3号楼项目合同纠纷案”在2021年9月26日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案件与“蓬安县北辰壹号项目合同纠纷案”原告相同、第三人相同、施工合同内容及条款高度相同、合同签订过程相同都是投诉人与开发商谈好后挂靠的同一建筑公司。“江山多娇三期2、3号楼项目合同纠纷案”在一审【(2020)川1381民初3654号】、终审【(2021)川13民终2701号】以及再审【(2022)川民申2893号】的判决中都明确判定施工合同无效,并都认定了投诉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而在投诉人与被告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个资深老法官的竟然会做出合同有效的错判,是汪尚法官的断案水平差还是另有隐情?
同时,“江山多娇三期2、3号楼项目合同纠纷案”与“蓬安县北辰壹号项目合同纠纷案”基本上是同时立案,一审也耗费了10个月,高院的再审也于2022年7月初结案,而“蓬安县北辰壹号项目合同纠纷案”至今已两年零两个月仍在等待终审判决。
二、在进行工程造价的过程中,汪尚法官多次纵容北辰公司肆意拖延时间,导致该案件从立案到我方领到判决书耗时一年零八个月,并且对于双方提交的结算报告中并无争议,属于北辰公司自认的事实,汪尚法官也“主观臆断”,按照被告的意见枉法裁判,令投诉人心寒,有汪尚法官这样的审判长如何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在一审的判决中,为了拖延时间和维护被告及第三人利益,汪尚法官竟然超出双方诉讼请求进行判案,帮助第三人收起了挂靠费,实在是荒唐至极。
此外,投诉人自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开始,便一直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人向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北辰公司的现金和房屋,竟然被做保全的刘仕泽法官肆意更换保全标的物,一份财产保全裁定书25天时间内变更三次,只听取被告北辰公司意见,只保护被告公司权益,全然不顾投诉人的反对,生生将已经冻结的现金和房屋置换成了20套房屋和卖不掉的10个门面及四百个车位,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新闻媒体曾经报道该事件),同时,在刘仕泽法官第三次改保全裁定之前,蓬安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通过中间人带信让投诉人同意将保全的房屋换为卖不掉的地下车位,是什么关系能让院长出面游说,是什么人在干扰司法大家不言而喻。更可笑的事情是,到今日为止蓬安法院也没有纠正他们的枉法裁定,投诉人去法院查阅诉前保全案件的相关卷宗资料,查阅结果是法院仅仅扫描了第一次出具的保全裁定书,后面更改的两次裁定书却没有进行归档处理,法院通知投诉人去做的询问笔录也没有进行归档处理,如果不是明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何至于如此掩盖“违法材料”?
综上, 投诉人认为汪尚法官及办理保全的刘仕泽法官都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他们与院长陈明国都违反了作为法官的职业操守,践踏法律的尊严,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能够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清楚,严肃查处上述人员,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让投诉人的委屈无处可述。
特别恳请:根据投诉人对被告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了解,该公司惯于拉拢关系搞钱权交易,汪尚法官、刘仕泽法官都是资深老法官,他们能枉法裁判的原因不言而喻,同时又是什么关系能让院长出面游说,是什么人在干扰司法大家不言而喻。现投诉人与被告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入二审阶段已经六个月,特别恳请贵单位督促相关部门对该案在一审诉前保全中和审判过程中干扰司法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再者我的案件从一审立案到现在已经两年两个月,投诉人巨额债务缠身已经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也希望能督促南充中院能尽快对该案件进行公平公正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投诉人: 胥亮
电话号码:15520881177 2022年 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