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在头条新闻上看到麻辣社区“麻辣新视点”发布的热点新闻《老两口两个月水费2.4万元,成都郫都区水务局回应:还是按最低标准收的》。因为此个案具有法律探讨意义,所以我想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谈谈我的思考。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此外,该条内容写入了供水公司和用户签订的用水协议里,这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范畴,没有协商余地。就这个事件本身,确实是水表以后应该由用户维护的水管发生了破裂而导致了巨额水费,从法理上确实应当由用户来支付水费。
但是我们看到,作出此种规定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发布于十几年前,并且此款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依据为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定是二十几年前作出的。那么,二十几年前的规定,是否依然与当下高速发展的社会相匹配?我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以下的思考方向:
既然规定用户有责任对水表以后的管网进行维护,那么用户需要做出什么样的维护?是否有维护的相关专业能力和设备?
肉眼可见的破损,用户当然是有能力及时发现和维护的。而本次事件发生破损的水管是埋入地下的,在没有专业探测设备且不具备专业探测知识的情况下,用户应该怎么样去发现埋入地下的水管发生了破裂呢?
当然,肯定有观点会认为地下水管破裂会导致地面或墙面渗水等现象,也是可以被发现的,用户应当定时去观察。那么用户日常观察的频率又由谁来规定呢?是一天三次,三天一次,一个月一次,或者三个月一次?如果埋在地下较深,没有发现相关的渗水迹象,那用户是否依然要承担责任呢?
也就是说,用户对于在自己居住房屋内部或外露部分的管网,是有义务去维护并且也有能力进行维护的,但是对于深埋于地下且不属于自己居住房屋范围的那部分管道,用户实际上是没有能力去发现或者维护的。
十几二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当时看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而放在今天,当初考虑不周的地方就暴露出新问题了。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但我们不能放任它的滞后性而不管,而是应当及时的就出现问题的条款进行修订,使我们的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
回到本次这个案件,目前仍有一大批市民居住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修建的房屋里,那些当时埋入地下的水管管道,即使不受到其他外力的影响,水管本身早已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安全使用年限,随时有可能漏水或者爆管,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换。
面对这一根根埋入地下急需处理的“水管炸弹”,一方面是市民用户的“有心无力”,而另一方面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力无心”,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祈祷水管能晚点出问题,市民用户还能做什么,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悬在头顶了,落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因此,本次天价水费的事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一个相当大的社会民生隐患。希望有关部门不再僵化的执行不合时宜的规定,能够及时出台相关新的规定或找寻到新的解决途径,妥善的解决这个问题。(陈汇壬,执业律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民革省直工委法律服务中心专家组成员、四川民革省直第22支部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