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不顾相邻单元业主反对,明知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批准桂王桥西街23号5栋10单元自主增设电梯。现将有关情况反应如下:
一、本小区总平现状
2000年,本小区部分楼栋新翻建工程竣工后大致形成了目前所呈现出的总平现状:小区内围绕中庭有可供车辆通行的环形道路,环形道路东南处连接一条可供车辆通行的道路延伸至本小区最南端,即11单元单元门口,小区北侧(临桂王桥西街)和东侧(临桂王桥南街)各设置有一个可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本小区的出入口和小区内道路设置符合当时的消防规范,能够满足应急救援、生活保障和工程维修车辆的通行。
因历史原因,本小区东侧出入口(8、9单元间)被临时占用,特别是本小区8单元在单元门前增设电梯后,小区内环形道路已被阻断,但各种车辆仍可通达小区内各单元门前。11单元位置比较特殊,位于本小区最南端,且只有一条宽4.45米的道路通向11单元,这条经过9单元、10单元的道路也是11单元业主进出和各类应急救援保障车辆进出的唯一道路。
二、10单元增设电梯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1、违反《民法典》,侵占小区公共道路
根据电梯公司的方案,10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位置位于本小区公共道路之上,而非10单元专有区域内,若按此方案建成后,原本通往11单元的4.45米宽道路将变为不足1.65米宽(局部不足1.2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所以要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来为个别单元业主增设电梯,决不能只依据10单元业主的意愿,不顾小区其他业主反对,特别是不顾直接利害关系人11单元业主反对,同意10单元增设电梯的要求,那么将严重侵犯11单元住户的权益,该行为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违反有关法律和规范,阻碍消防、救护等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通行
根据本小区目前的现状,消防、救护、工程维修和社会保障等车辆能够达到本小区内各单元门前实施救援和保障,若在10单元增设电梯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直接阻断上述车辆进入11单元的进出道路,给11单元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本小区全部建设完成的时间在2000年左右,原《2#3#职工宿舍施工总平面图》中并未明确标明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字样,但从通过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小区内整体是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而并非所谓的“图纸中未标明消防通道即不是消防通道”的荒谬说法。并且10单元顶楼住户已经因违章搭建,阻断了11单元业主楼顶疏散逃生通道(至今无任何部门过问处理)。
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②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③违反《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公发〔2005〕264号)中有关规定: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④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有关规定:第4.3.1条“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第4.3.2条“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⑤违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T/ASC 03-2019)中有关规定:第3.0.1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减少对本楼及周边住户正常生活的影响”,第4.1.2条“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车的通行条件”,第4.1.3条“加装的电梯井道,电梯厅以及连廊、平台等新建部分,与周边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⑥违反《DBJ51T033-2014-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第4.1.1条“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后,其建筑间距、建筑日照、建筑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相关规范,不应影响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第4.1.3条“增设及改造外凸的电梯或电梯厅时,应与周边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3、违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中的指导思想明确指出“……进一步改善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果增设电梯只是满足部分业主需求,而损害另一部分业主的人居环境,那么能叫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吗?
②《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且拟增设的电梯应在建筑红线范围内”。
三、本小区拟增设电梯的历史
若干年前,本小区所在单位曾经想对小区改造升级,为每个单元加装电梯,请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院进行现场勘察后,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条件,无法加装电梯。
2019年,当时的岳府街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和电梯安装公司在本小区召开现场会,电梯安装公司明确告知10单元业主不能在公共通道上加装电梯,要增设电梯也只能在10单元靠其楼梯一侧加装电梯。
从2019年到2022年的两年多时间里,我们向华兴街社区反映了若干次关于反对本小区9、10单元增设电梯的事情,并说明了原因,社区一直支支吾吾,从不正面回答。直到2021年12月30日,华兴街社区委员会又再一次在10单元处张贴公示了10单元增设电梯的公告,我们立即书面向社区反映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在调解时只是片面强调10单元增设电梯符合成都市的2号文件,反复告知我们这是符合文件里实施条件第三条的,即只要该单元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他们就可以盖章同意上报材料,一直在回避是否符合实施条件第二条的要求,其它反对的声音和意见社区工作人员也视而不见,问其是否占用的共有部位,他们也不回答,只是一再声称:“他们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最后也不是他们来审批,他们只负责搭平台沟通,最终是由住建交、公园局、规自局等7个部门来审批的。”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在现场确认了电梯公司给出的间距尺寸数据造假后,也未表明其态度和要求电梯公司重新核对后出具新方案,而是将错就错,把明显错误的方案上报。
四、11单元业主坚决反对在10单元增设电梯
占用公共通道,牺牲其他业主的权益,降低其他业主生活品质,阻碍小区消防、救护等应急救援保障通道来增设电梯,于情、于理、于法不容,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坚决给予制止。
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罔顾事实,仅以符合《文件》精神为由批准10单元增设电梯,而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视本小区有直接利益权的业主利益于不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恳请上级纪检部门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