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
尊敬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勤院长:
我是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控人周林,因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在独审邹玉泉诉名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犯有四大故意违法、两大明显错误,江油市人民法院对于我依法提请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查而无果、无果而终。很明显,江油市人民法院这是在自己人维护自己人、想不了了之,像这种内部调查,自己人查自己人,也就是流于形式、做做样子、走走过场而已。对此,我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入调查,严惩知法懂法的违法法官,净化法官队伍,以维护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四大故意违法
第一大故意违法: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对由我和名仕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共同向其提交的《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要求作为被告的我和名仕公司缴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诉讼费用。
第二大故意违法: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对由我和名仕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共同向其提交的《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的规定,既不审查、也不裁定。
第三大故意违法: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对名仕公司庭后提交的《新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规定,不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四大故意违法: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对名仕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清单第一组除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不在判决书中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甚至连证据的一个字都没有。
两大明显错误
第一大明显错误:众所周知,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本金变少了,利息也应相应变少。而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本金是661899.42元,利率是本金的1.5倍,利息是992849.13元,经审理后查明的本金是461899.42元,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利息应是692849.13元,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算的账,可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却竟敢判决利息992849.13元不变。1454748.55,404748.55
第二大明显错误: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对名仕公司庭后提交的《新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不再次组织证据交换,致使本应161899.42元的工程尾款被错误的判定为461899.42元。
以上两大错误,共造成多判105万元,判决金额是应判金额的3.59倍,这还是按照利息上限计算的。
追责法规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5.第二款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4.第二款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冯艳在独审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上列法规完全相符,我对江油市人民法院的“作而不为”已倍感失望,故在此借助媒体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勤院长发出请求,同时向李勤院长作出承诺:如若我的投诉有任一不实,我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致
请求人公司: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请求人:周林
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