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错案该谁纠?我叫汤仕游,住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联系电话13982600902。2010年11月,我以武胜县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昆钢钢城创业园项目建设iconiconiconicon工程。后又将该建设工程土建劳务分包给何正光完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对何正光承包的劳务范围及包干单价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何正光提出因缺乏技术及人工等原因,其承包的劳务工程范围内的烟道洁具安装、水电预埋、栏杆制作单项劳务无法完成,由发包人另行承包他人完成,费用由他承担,从他的总承包iconiconiconicon费中扣减。此有何正光签字的记录为证。后本人便将何正光提出的其不能完成的该单项劳务另行承包给了其他三人分别完成,有该三人分别签订的劳务合同及本人付款给该三人的转账依据及该三人的证实。武胜县建筑公司后更名为大盛东华建筑公司。何正光完成其劳务后,便与本人雇请的资料员闵自强进行价款预结算。由于闵自强不知何正光有未完成的工程劳务,便以何正光原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范围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对全部劳务费进行了预结算,未扣减何正光未完成的该三项单项劳务费用。此有承包合同、预结算表及闵自强证词可充分证明这一事实。何正光便持与闵自强的预结算表,不知如何盖上了大盛东华建筑公司已会议宣布(何正光亦参加了该会议)并书面通知作废了的公司更名前的原老印章。其后,何正光便凭该预结算表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本人未出庭,本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虽提出了何正光有未完成的工程劳务、预结算表不真实、预结算表加盖的系作废印章应无效的主张,但因当时未找着何正光提出其承包范围的烟道洁具安装、水电预埋、栏杆制作单项劳务由发包人另行承包他人完成,费用由他承担的书面签记录及费用支付凭据,武胜县人民法院仍以该预结算表为据判决由本人向何正光支付劳务费,致本人多向何正光支付近160万元的费用。本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亦维持原判。本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予以驳回。本人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判决有误,向广安中院提出了纠错的检察建议,但广安中院不予采纳。其后,广安检察机关对本人的申诉复查后,亦确认预结算表未扣减未做单项工程费用属实,建议本人向法院申诉解决。本人现以收集完备了案涉全部证据,完全能证实原判错误。便不断地向法院及检察机关申诉。省市二级检察机关均以一案只能享受一次检查监督,他们已进行了一次检察监督,不再进行第二次检查监督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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