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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我的车位想卖谁就卖谁 成都不动产中心: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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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自己的车位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啊!为啥只能卖给小区业主?成都市不动产中心是不是过于霸道了?”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在麻辣社区发帖,质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位卖给非小区业主则不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成都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为有法可依。

  >>争议: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等于“必须卖给业主”?

  为什么针对张先生这种把车位卖给非小区业主的情况,成都市房地产中心不予登记?

  成都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依据的是两条法律法规。第一条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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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认为,成都市不动产中心的行为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将车位卖给非业主的行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跟我讲,优先满足业主就是必须卖给业主,让我随便去投诉……”张先生对此非常气愤。

  张先生告诉记者,在办理车位不动产登记受阻后,他还对此事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他本人的了解,绵阳、德阳等地的做法是:在新楼盘交付时,规定开发商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车位需求,一旦业主购买车位获得产权后,车位买卖行为不会被限制,可卖给业主也可卖给非业主。

  张先生的遭遇也引起了部分网民共鸣。有网民称,自己在成都高新区有一个车位,因为缺钱希望尽快卖出变现,但业主群里咨询过,委托小区门口的中介售卖过,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意向业主。目前有隔壁小区的人有购买意愿,但是又办不了过户。自己的财产,无法决定卖给谁,他表示不能理解。

  >>调查:打包购买车位后暴涨租金 全国多地现车位炒客

  关于“车位是否限购”以及“车位是否可以卖给非小区业主”,近年来一直存在争议。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都出现过“炒车位”事件。车位被打包卖给第三方后,所有权人暴涨租金或“只卖不租”,因目前小区停车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业主怨声载道,但无解决办法。

  今年3月,兰州市七里河区海德堡庄园小区开发商将小区全部剩余车位转让给第三方,租赁和临时停放的车辆无法再进地下停车场;今年年初,杭州余杭清水湾山水苑小区400多个车位,打包法拍给一位何姓男士,车位月租金从240元暴涨到450元;去年9月,柳州市凯旋门小区的753个被打包售出,谢绝所有未授权车辆进场……

  据悉,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各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南宁市去年底就曾发布过《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预售阶段一套房最多可购买同小区3个车位,现售阶段同一业主可购买多个车位,业主出售车位时只能卖给同小区业主。

  >>律师说法:相关部门应做进一步解读和规定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民革省直工委法律服务中心专家组成员陈汇壬律师认为,成都不动产中心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误读。《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使用了“应当”二字,但没有明确描述违反规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属于“一般性法律规范”。但成都不动产中心错误地将此定义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所以才拒绝为张先生办理车位的不动产变更登记。

  “法无禁止即可为”,个体行为没有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那么张先生将车位卖给非业主的行为就是允许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没有授权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登记”的权力,所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应当按照市民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开发商要靠车位牟取利润,张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将车位卖给谁,不动产中心想要杜绝“炒车位”现象,几方矛盾如何调和?

  陈律师认为,这件事的本质是如何平衡开发商利益和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做进一步的解读和规定,例如“首先”这个词应当有时间段的界定,一年、两年还是多久?“首先”通过什么程序来保障?“首先”是否可以被放弃或者丧失?“满足业主的需要”到底是满足业主“购买”车位的需要还是“使用”车位的需要?法律是行为的边界,希望通过各种个案来推动这条边界越来越清晰。(杨小婕 实习生:王聪)

       原帖链接:

       我个人的车位为什么只能卖给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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