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后,即转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区行政审批局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您提到某些店铺无实际地址或实际经营的问题,我局将移交给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监管要求,在市场主体登记后发现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相符的,该市场主体将被标记异常。
您所提到的产权伪造问题,区行政审批局将按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置。
欢迎您的监督,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
经调查,2022年11月2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就您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因您反映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工作人员将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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