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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刘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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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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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公司决议 效力性规范 善意相对人 中小股东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蕴含着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公司善治、股权文化、契约精神与信托义务等公序良俗,为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中的所有强制性规范皆为效力性规范。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由公司决议予以追认或善意相对人主张表见代表制度保护。公司法创设的债权人审查章程与决议的注意义务深度影响着《民法典》第504条的解释与适用。已登记章程对法定代表权的限制可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若已尽合理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即为善意。履行注意义务以理性人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时,相对人可请求法定代表人履约或赔偿,但与公司无涉。建议新《公司法》原则禁止公司对外作保。要根除同案不同判现象,既需推动立法精准化、可诉化与可裁化,更要消除法律解释碎片化;要破除法律部门藩篱,扭转“重合同法、轻公司法”现象;要终结公章至上论和法定代表人至上论,区分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和公司决议行为。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公司决议 效力性规范 善意相对人 中小股东
了解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争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裁判要旨对于公司业务的法律人尤为重要,法律名家讲堂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为大家讲解。
内容概况:
一、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被悬空虚置是乱象的主要根源
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是效力性规范的法理依据
三、债权人索要并审查担保人公司章程与决议的法定注意义务
四、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例外豁免情形
五、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与表见代表制度的同频共振
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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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商法经济法学科带头人)
刘俊海教授同时兼任最高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专家委员、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访问教授等职。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劵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参与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或修订研究,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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