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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任凯控告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树江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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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凯控告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树江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控告人:姓名:任凯 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电话:180403*
被控告人:王树江
被控告人职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
控告请求:
一、被控告人王树江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包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葛庆、郭毅及王凤红等在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损害司法公正。
二、被控告人王树江包庇葛庆、郭毅及王凤红,以徇私枉法的方式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三、被控告人王树江徇私枉法,以团团伙伙的方式重用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法官。
事实和理由:
任凯实名控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根本不为人民公正司法。
任凯实名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与立案三庭领导田冬梅团团伙伙,以一霸手的方式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投诉窗口,让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恶意违法无处投诉;愿贵单位能重视;四川的司法环境须要贵单位进行教育整顿,王树江院长已不能代表共产党的高级领导带领四川三级法院推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王树江院长已不能让人民放心在党领导下的法院打官司!
今天、将遭受司法腐败的受害人任凯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恶意包庇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及成都中院法官刘静故意毁灭、隐匿证据,捏造事实的犯罪行为的证据一并向贵单位提交。
恳请贵单位监督,督导王树江院长履行法定职责!督导王树江院长与立案三庭领导以信访窗口拖延处理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恶意违法等司法腐败,让捏造事实枉法裁的法官逍遥法外并捞取政治资本。同时,任凯多次向川高院王树江院长及纪检组龚敏组长控告葛庆等法官的违法行为,都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不得已才越级控告。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任凯恳求贵单位查处理王树江的违法行为,并书面答复为盼。

此致

控告人:任凯

202 2 11    27
附件:
一、(2019)川0104行初73号一审法官马琳隐匿以下证据: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19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2: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于2019年5月13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页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3: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于2019年5月14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4: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的《辨认笔录》2页;
5: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6: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辨认笔录2页。
7:武警李健于2019年5月15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正卷卷宗中缺少的31页证据是在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证据清单》(一)中有记录的;是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材料收据》于2019年8月21日也有记录的;是2019年10月24日锦江法院公开开庭庭审时锦江分局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证据,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的、记录在《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中的证据;也是(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判决书中作为锦江法院认定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证据采信(被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采信),并记录在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书及裁定书中的证据;又是与认定任凯是否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事实相关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串通川高院王世樑、省人大罗林、李兆淞及武警李健提交锦江法院的报复陷害因为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的冤判而上访的合法上访人任凯的伪证。
任凯认为上述31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2019年10月24日当庭庭审质证中,任凯已经看见锦江分局已经对名称、电话等隐私部分作了遮盖处理,所以不存在因为隐私原因需要将上述证据放在副卷中的理由。
任凯依法认为法庭上公开审理(没有理由将证据放入副卷及不给原告任凯依法及时复制证据)的证据应当(必须)存入正卷;一审锦江分局提交的31页证人、证言证据,及庭审录音录像等也应当存入正卷。由于一审正卷材料中没有上述证据,任凯又至今没有依法及时复制到上述证据(含正卷中锦江分局提交的光盘及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这已阻碍了原审原告任凯作为上诉、申诉举证不能而败诉,其一审法官马琳的行为仍属故意隐匿证据的犯罪行为。这31页证据即不属于秘密(已经公开开庭审理并质证),又没有隐私(名字已经遮盖处理),还与本案件事实认定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锦江法院严重违反程序。因此,这31页伪证放入副卷是错误的,明显属于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
请问将造假的证据放入副卷中,任凯怎么依法控告民警谷锐伪造证据?怎么控告一审法官马琳隐匿证据?任凯怎样在二审中对争议证据继续申请进行公开开庭质证?马琳是什么共产党员?马琳包庇谷锐伪造证据。
二:(2020)川01行终346号二审法官刘静故意毁灭证据的事实和理由:
1、毁灭了2020年4月24日《转递材料收据》中的《回避复议申请书》;
2、毁灭了2020年6月30日的《转递材料收据》以及“第五次回避申请书”;
3:毁灭2020年7月22日的《转递材料收据》以及“第二次补充证据清单”。毁灭“第二次补充证据清单”中记录的“第十次意见”及“第十一次意见”。
4、毁灭了2020年8月3日的《转递材料收据》以及“第七次回避申请书”;
5、毁灭了2020年8月12日的《转递材料收据》,其第6行至第7行记载“材料名称:第三次补充证据清单及材料,复印件,60页”。其中包括:
5-1:第三次补充证据清单;
5-2:二审法官刘静于2020年6月24日接访任凯的关于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的《接访笔录》;
5-3:原四川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欧阳丹东于2019年3月25日关于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8)川行申129号行政案接访任凯的《接访笔录》,即《听证笔录》;
5-4:(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判决书;
5-5:档案查询证;(任凯于2020年7月27日在锦江法院的钟玉兰诉锦江分局、成都市公安局行政案(2019)川0104行赔初4号中复制的2019年10月24日的《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及2019年10月22日的《告知笔录》。任凯诉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卷宗中没有该证据,也没有注明该证据原件存放于(2019)川0104行赔初4号卷宗中。)
5-6:缴费信息。
三:成都中院法官刘静,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故意采信锦江分局谷锐伪造的证据,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枉法裁判。川高院法官葛庆故意有错不纠错,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任凯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当庭指出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四川省人大中南大街门口,共7分41秒。从2019年4月2日14:41:42至14:49:28)(中南大街出入口)(即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显示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录像4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锦江法院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A: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37-28;13:33:48至13:37:28;(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B: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18-46;13:13:49至13:18:45;(录像5,2019年4月2日)录像5显示:川高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2日13时15分左右已经从大门进入四川省人大,法院警车也离开省人大大门了。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未在警车前面停留。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省人大罗林及武警李健也在警车现场。任凯在罗林旁边,在李健对面(中间是警车)。由于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所以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如果任凯拦截警车,罗林、李健及在场其他人也拦截警车。为什么锦江分局不拘留在场的罗林、李健等人?
(5)锦江分局提交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严重违反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3(1)A:《答辩状》《拘留决定书》罗林、李兆淞、李健、王世樑《呈请行政公安处罚报告书》《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时间及内容不是事实。
B:锦江分局没有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大门的证据,作证是弄虚作假。
(2)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5点左右在省人大信访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口头传唤,不是省人大大门。《答辩状》《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中记录“在省人大门口”不是事实。
(3)锦江分局谷锐记录在《传唤证》等上的时间不实,传唤超时。
(4)对任凯进行询问时只有谷锐一个人民警察,另外一人是辅警。锦江分局在询问笔录中记录有二个警察是弄虚作假。
四:成都锦江法院法官马琳至今拒绝为原告复制誊录证据。
任凯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3楼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甚至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及(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已经判决及裁定了,但是至今原告任凯依然没有依法复制到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正卷卷宗备用袋中的7页证据(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行政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含2份转递材料收据)、案件卷宗后面备用纸袋子中锦江分局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不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给原告任凯”的《情况说明2》);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又记录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卷宗正卷中的光盘、隐匿在卷宗副卷中的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公然阻止原告任凯充分获得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审判程序不合法,导致审判实体的结果也就不合法。
锦江法院必须复制誊录证据给原告任凯的理由如下。
(一)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在(2019)川0104行初73号及成都中院法官刘静在(2020)川01行终346号案件的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任凯在庭审中发现证人证言等已经做了遮盖处理,没有秘密及隐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二)锦江法院将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伪证放入副卷是错误的。锦江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明显属于法官马琳隐匿证据,包庇作伪证的犯罪分子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这31页伪证即不属于秘密(已经公开开庭审理并质证),又没有隐私(名字已经遮盖处理),还与本案件事实认定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同时,三级法院法官至今都拒绝任凯判后答疑的合理要求,做贼心虚。
锦江法院拒绝任凯复制誊录的证据可以证明:
1: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变造光盘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伪造31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2:证明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包庇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继续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变造《法庭审判笔录》《告知笔录》,隐匿31页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31页证人证言伪证。
3:锦江法院马琳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质证完全部光盘中的证据,对于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时间争议问题没有审理清楚。对于任凯在庭审中提出的许多争议问题(锦江分局都没有当场答复或补充)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二审法院也没有再次公开开庭质证审理完全部证据,查明争议的焦点问题。
五:川高院(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法官葛庆、郭毅及王凤红继续徇私枉法,包庇一审法官马琳及二审法官刘静隐匿、毁灭证据,捏造事实。
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刘静在(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中故意毁灭证据的证据清单.jpg

2020年4月24日转递材料收据成都市中级法院(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的回避复议申请书-.jpg

2020年6月30日转递材料收据成都市中级法院(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jpg



2020年8月12日转递材料收据任凯在成都中院-.jpg
2020年8月3日成都中院转递材料收据-.jpg
2020年7月22日转递材料收据成都市中级法院(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jpg
2020年8月3日成都中院转递材料收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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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7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树江直面问题,接访任凯。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一)川高院(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法官葛庆、郭毅及王凤红继续徇私枉法,包庇一审法官马琳及二审法官刘静隐匿、毁灭证据,捏造事实。
(二)川高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1:川高院于2021年3月5日做出(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并立案,任凯于2021年3月10日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川高院于2021年3月22日做出再审裁定,任凯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再审裁定。
从任凯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至川高院做出再审裁定仅仅用12天,不够15天的法定证据提交期限,也明显没有足够时间让任凯提交在案件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新证据(二审法官刘静故意毁灭诉讼证据等),何况任凯至今没有得到锦江分局的光盘及锦江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任凯的证据提交期限理当延长。因为二审应该公开开庭审理,但是严重违反程序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川高院对这些新证据及没有在一审庭审完成质证的光盘应当重新公开开庭审理质证。
2:任凯于2021年3月18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简称川高院)(2020)川行申1122号行政案,再审法官葛庆、郭毅及王凤红提交了如下十份申请书:
(1)任凯第一次行政行为证据保全及依法调取证据申请书;
(2)任凯第一次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锦江分局补充光盘证据的申请书;
(3)任凯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申请书;
(4)申请开庭审理、庭审公开并且网络直播的申请书;
(5)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申请书;
(6)任凯申请在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7)任凯申请立刻查阅打印复制证据的第一次申请书;
(8)庭前证据交换申请书;
(9)物证鉴定申请书;
(10)申请再审法院责令一审及二审法官立即判后释义的申请书;
但是,川高院法官葛庆及郭毅至今都没有及时依法处理任凯提交的上述10个申请书,就匆忙做出了再审裁定,再审法官葛庆及郭毅等在本案审理中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又妨害了任凯申请法官葛庆、郭毅及王凤红等回避的权利。同时,再审裁定没有记录任凯提交的10份申请书,并做出处理,严重违反程序。
3:三级法院法官至今都拒绝任凯判后答疑的合理要求,做贼心虚。三级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都不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三级法院法官都心中有鬼。


发表于 2022-12-20 1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2-12-21 14: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1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3-4-26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都是监督制约违法,严重失控。团团伙伙,互相包庇,互不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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