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想凭一纸所谓的延期交房通知书而免除违约责任?近日,本人收到蓬安明宇凤悦台楼盘开发公司的延期交房通知书,称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明宇凤悦台项目2期工程严重滞后,原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业主交房,现暂定顺延至2023年3月31日前。当我收到他们所谓的延期交房通知书后,在我脑海里浮现三个大大的问号:
1、2020年1月份受疫情影响停工,我房子合同是2020年6月份签的,约定2022年12月交房。这个怎么能算我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期间的不可抗力因素?2、我们业主未看到不可抗力因素停工通知文件,什么时候要求停工?什么时候复工?总共停工多久?
3、延期交房时间,顺延三个月,这个时间怎么算的,谁核定的?谁审批的?有没有依据?
相关人员给我的答复是下周会收集并公示相关停工通知文件,但时间一周过去有余,却迟迟没有等到任何消息!
随着国内疫情的阴霾渐渐退去,很多业主接连收到开发商的延期交房通知,基本皆以疫情做理由,那么这是否能够全部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以下几种情况显然都不是:
1、开发商顺延免责的时间超过“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不免责
法律上不可抗力时间应当以疫情对合同行驶的实际影响来决定。具体可以参考政府启动和接触公共卫生紧急响应的时间。
所以大家要留意顺延交房期限是否合理,留意实质性影响工期的时间。如果工地停工1个月,开发商却延迟交房好几个月,肯定不合理。记住,是顺延,顺延!
2、开发商不能提供疫情影响的证明、未能及时通知购房者,不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延期交房不可避免,开发商可以先及时向购房者发布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书面通知,并收集延期复工、要求企业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同样要承担过错责任。
3、疫情爆发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爆发之前。疫情爆发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提前预知疫情对工程节点的影响,没有理由在交房时按不可抗力因素免责。
所以对于在疫情期间、或者疫情结束后购房的客户,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理由,延长交房时间。
南充瑞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既然要通知蓬安明宇凤悦台的业主延期交房,但单凭一张延期交房通知书就想打发业主?免除自身责任?
请贵公司尽快给我们广大业主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果不能还请相关部门调查此事为盼。@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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