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通过本平台反映宜宾清源水务公司一月对我收水67吨,收费268元,但是根据我对水表的拍照证据,我当月用水只有23吨,与扣费数据相差整整44吨。
该公司对本留言的回复是不实的,现在,当事人图文并茂一一驳斥。
宜宾清源水务公司在回复中提到:
“2022年10月初我司智能远传抄表平台新系统上线,新旧系统交替期间导致部分水表在10月12日采集远传表数据时采集了8月的实际用水量,11月采集的数据实际为9月和10月总计用水量。即我司在2022年10月向用水户收取了8月的水费,在2022年11月份收取了9月、10月两个月的水费,因此,部分用水户在2022年11月支付的水费与以往相比较多。”
以下图片信息,是水务公司,发送给我的收费短信截图,短信里面明确说明了,我“截至22年11月用水67吨”,并未说明是回复中所说的9月、10月两个月的收费,而10月水费也是在10月20日单独收取了的,请问该公司回复提到的说法,能让人信服吗?
宜宾清源水务公司在回复中提到:
我司工作人员已对11月8日采集数据进行了现场核实,采集止度与现场水表止度相符。目前系统已恢复正常,我司对远传水表进行了抽核,数据均无异常。
我未曾见到该公司对水表进行现场核实,甚至未曾有人告知我,我是在看到本回复后,才知道,有这么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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