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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巴中市中级法院你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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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庭审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反复以:法院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附着在终审判决书上无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为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另行作出一审判决向熊医生送达,让其可以上诉,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完成或实现两审终审制,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受理。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党组投诉,却被当成涉诉信访案件报省高级法院终结(但至今未将终结结论告知熊医生),逼熊仁荣到处投诉、喊冤。

熊医生投诉喊冤的理由:
一、通江县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是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重新作出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及认定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部分,确实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就属于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判决肯定属于一审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虽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一审判决也并不是绝对不属于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就属于终审判决,(这是特别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一审定终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作出的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能不能算终审判决,能不能与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撤销原刑事裁判的终审判决合并作出?这就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证据才清楚证据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了。但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副院长只是坚称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与撤销原刑事裁判的终审判决一并作出时合法、正确的,但就是不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什么时候升为最高法院级别的,或什么法律特别规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可以一审定终审的。
二:判决载明:熊医生参加本案手术时取得医师资格但还未经医师注册;依法还不是医务人员,不符合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资格,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适格医疗事故犯罪主体的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也不知道是怎么成立的?
三、判决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死者家人自行聘请法医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由于涉嫌伪证,已被侦查机关(通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重新鉴定不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也只能依法向上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起诉,更不得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综上所述:请巴中市中级法院负责任地正面回答,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话就不能一审定终审,就请将审判委员会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送达熊医生,让其可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至于熊医生到底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们就不必费心了,让二审法院自己去审理、裁判)        
   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以及领导的领导们能够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装睡10年已经够了,再继续装就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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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恐怕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只能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及院长应该知道什么是终审判决吧?
终审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判决,绝对不能称之为终审判决,只能是一审判决,必须保障被告人可以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冒充自己是最高法院,可直接作出终审判决而加以剥夺,这既违法也丢脸。

发表于 2022-12-1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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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都是公正的呢,别急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3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政法委、巴中市中级法院党组回复:

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连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够分不清,连自己的审计只是中级法院,离最高法院还差甩长一截都搞不懂,羞死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4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曾学原院长释法明理,这所判的医疗事故罪到底是属于变更起诉罪名的一审判决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一审定终审,能不能直接就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14 13:27
劳改犯小丑想当网红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对一个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宣告终审,被告人不服也不能上诉。这里的刑事案件简单地理解,就是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成立。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特殊问题:既指控的罪名被人民法院变更;大概有三种情况;
一是控方指控被告构成A罪,辩方认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的事实构成B罪,无论人民法院是采纳控方的意见还是采纳辩方的意见,作出裁判,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审,作出的裁判即终审裁判。
二是控方指控被告构成A罪,辩方认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作无罪辩护,无论人民法院是采纳控方的意见还是采纳辩方的意见,作出裁判,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审,作出的裁判即终审裁判。
三是控方指控被告构成A罪,辩方无论是作无罪辩护还是认为构成B罪,但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的事实构成C罪,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构成C罪的裁判,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审,作出的裁判即终审裁判。
四是,控方指控被告构成A罪,辩方作无罪辩护,法院采纳控方的意见作出构成A罪的判决,辩方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A罪,但可能构成B罪,只能以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由一审法院建议控方变更罪名指控B罪,如果控方不变更罪名指控B罪的,对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构成B罪的判决,如果是自诉案件,就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
五是检察院指控被告构成A罪,辩方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作出构成A罪的裁判,经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A罪,但可能构成B罪,人民法院只能就指控既原判A罪不能成立,作出撤销原判的判决,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指控B罪,依照一审重新审判。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中考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是合法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依据指控的事实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本该建议检察院重新指控医疗事故罪,依照一审重新审判,但是由于办案人员只有半罐水或故意曲解法律,将其当作控方指控A罪、辩方辩护认为构成B罪,一审二审法院判决A罪,再审采纳辩方意见变更罪名改判B罪。这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错误所在。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错误的源头在于,一是没有搞清楚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本意,将只能是对一审公诉案件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错误地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合并审理判决。也就是审判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二是酒喝高了就认为自己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终审裁判,理所当然地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直接作出在(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上。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6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巴中市中级法院却直接作出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不让被告人上诉,这是给直接领导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党委政法委蒙羞,打的是巴中市委政法委的脸。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不同之处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认定非法行医罪无需鉴定为医疗事故鉴定,但认定医疗事故罪必须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如果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就肯定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哪来的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罪是医疗事故罪中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达到了受刑罚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一句话

你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为了掩盖错判非法行医罪的责任,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对明知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后经重新鉴定否认了医疗事故罪的本案牵强判决医疗事故罪,为了不让夺被告人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竟然冒充最高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判决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这还有依法讲理吗?把脸丢到哪里去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 能不能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1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你到底可不可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法律依据何在?


现有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仅可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属于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应当遵循与起诉指控事实同一原则和相应程序保障辩护权原则。但不论是将指控的轻罪改为重罪,还是重罪改为轻罪,法院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给予被告方充分的提前准备辩护的时间,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

对于二审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作出又在判决,恐怕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才有这么哈。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既然知道自己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可对一审判决直接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为什么还对主动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作出终审判决,规避上级法院二审监督呢?为什么十年了还不纠错,作出一审判决送达被告人,让其依法上诉由上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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