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只能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及院长应该知道什么是终审判决吧?
终审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 也是终审判决。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判决,绝对不能称之为终审判决,只能是一审判决,必须保障被告人可以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冒充自己是最高法院,可直接作出终审判决而加以剥夺,这既违法也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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