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仅会装睡,而且颠倒黑白也是高手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给熊医生判医疗事故罪,不惜将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前去洪口镇卫生院为难产妇王X菊·行剖宫产手术的事实认定为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菊·行剖宫产手术,将手术地点选择在条件简陋的非医疗机构。
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收治难产妇王X菊住院,邀请熊医生前去洪口镇卫生院为王X菊·行剖宫产手术,王X菊在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后,洪口镇卫生院却不出示王X菊·的病历及病程记录转院记录,死亡记录等资料,只是出示了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巴中市中级法院却罔顾事实认定为,熊医生严重违规,未作病历及病程记录,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试问这病历及病程记录,转院记录,死亡记录,该熊医生写吗?)
王X菊·家人单方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X菊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由于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涉嫌伪证,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王X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给熊医生判医疗事故罪,竟然隐匿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王X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定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的事实,将被重新鉴定否定了的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注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天下还有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么黑心的审判长及院长吗?
最可笑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竟然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可变更罪名改判,扩展性解释为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试问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就是自诉自审,人民法院本没有诉权,只能是中立裁判,惟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特别授予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检察院指令罪名错误,却有拒绝解释法院建议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试问人民法院被动变更罪名与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是一回事吗?二审及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都是终审裁判,被告人不得上诉,那么被告人对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服,又怎样启动由上级法院二审监督作出终审裁判以实现两审终审制呢?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超越法律的特权,可以对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直接成为终审判决,规避上级法院二审监督呢?或者说:巴中市中级法院由书面超越法律的特权。可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呢?是什么特别法律给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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