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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你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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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过装睡的,但没有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怎么说,
1、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级不是最高法院,不能一审定终审,不能直接就将审判决写成终审判决,不让被告人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是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一审、二审、再审军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罪,第二次再审闭庭后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罪,只能属于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只能是一审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剥夺被告人上诉权,更不能假充最高法院将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说成是终审判决,规避上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仅会装睡,而且颠倒黑白也是高手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给熊医生判医疗事故罪,不惜将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前去洪口镇卫生院为难产妇王X菊·行剖宫产手术的事实认定为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菊·行剖宫产手术,将手术地点选择在条件简陋的非医疗机构。

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收治难产妇王X菊住院,邀请熊医生前去洪口镇卫生院为王X菊·行剖宫产手术,王X菊在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后,洪口镇卫生院却不出示王X菊·的病历及病程记录转院记录,死亡记录等资料,只是出示了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巴中市中级法院却罔顾事实认定为,熊医生严重违规,未作病历及病程记录,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试问这病历及病程记录,转院记录,死亡记录,该熊医生写吗?)

王X菊·家人单方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X菊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由于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涉嫌伪证,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王X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给熊医生判医疗事故罪,竟然隐匿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王X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定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的事实,将被重新鉴定否定了的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注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天下还有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么黑心的审判长及院长吗?

最可笑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竟然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可变更罪名改判,扩展性解释为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试问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就是自诉自审,人民法院本没有诉权,只能是中立裁判,惟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特别授予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检察院指令罪名错误,却有拒绝解释法院建议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试问人民法院被动变更罪名与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是一回事吗?二审及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都是终审裁判,被告人不得上诉,那么被告人对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新罪名不服,又怎样启动由上级法院二审监督作出终审裁判以实现两审终审制呢?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超越法律的特权,可以对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直接成为终审判决,规避上级法院二审监督呢?或者说:巴中市中级法院由书面超越法律的特权。可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呢?是什么特别法律给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授权呢?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仅会装睡,而且还是颠倒黑白的高手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因为天太黑暗了才孳生的司法腐败,

倘若天不那么黑暗,司法敢不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好的党对执法工作绝对领导,敢问党真的在领导执法工作吗?真的在执法监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的好本事,能够把黑的判成白的,把白的判成黑的,掐头去尾,张冠李戴,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一旦当事人把理由拿出来要求解释就装睡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出来都感到好笑,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找不到受省高院指令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法院审判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因为通江县检察院是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发现关键证据(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办案机关却未告知熊医生;检察院告知后,熊医生当即表示不服(理由是1、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却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更无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及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涉嫌弄虚作假、伪证),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退侦后由通江县公安局领导批准,指派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本案死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1、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尸检,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连医疗事故都不是,不存在医疗事故罪。通江县检察院起诉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通江县法院一审以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从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依据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定法医尸检报告这一事实,认定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低于法定刑以下多个档次,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年作出的再审裁定更是依据重新鉴定否认了法医尸检报告的事实,认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的就诊人死亡,只能认定为熊医生非法行医发生了就诊人死亡结果,情节严重,应该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鉴于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案件事实没有变化,只是法律发生变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巴中市中级法院既无新的事实证明巴中市医鉴委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也未聘请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推翻巴中市医鉴委出具的鉴定意见,更未经法庭审理过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而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让检察院辩论为什么不指控医疗事故罪,让熊医生辩护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却径直作出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能解释对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人民法院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理由;
也不能解释法医尸检报告结论已经被侦查机关聘请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后,怎么又能够作为证明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的理由;
更不能解释,一审、二审、第一次再审均未审理过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直径判决的医疗事故罪属于终审判决,这医疗事故罪未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径直判决的医疗事故罪就成一跃为了终审判决,熊医生对判决医疗事故罪不服,为什么就不能上诉?
罪可笑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是由于起诉指控既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只是法律发生变化,依照再审变更罪名的法律条文改判医疗事故罪。但却不能解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是,检察院依据法医尸检报告结论一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发现法医尸检报告涉嫌伪证,经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患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彻底否定了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检察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及第一次再审裁定,混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在没有新证据证明新的事实(经重新鉴定否认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同时认定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是怎么能够认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是承认判决确有错误,至今坚称: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判决正确,不属于再审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情形。还要求熊医生服判息诉,这怎么服嘛?
 楼主| 发表于 2023-1-14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允许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对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人民法院还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1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法律变化,二是由于事实变化。
1、因法律原因导致罪名变更时,由于案件的基础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属于法院的职权,法院可以依职权径行变更罪名而不受公诉意见的约束。但依照两审终审制原则,只能适用于一审程序;二审或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被告人对变更的罪名不服无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二审发现原判因法律原因导致罪名需要变更时,只能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变更起诉罪名。其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2、因案件事实超出起诉事实或者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罪名变更时,由于原起诉的效力已难以涵盖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和控审分离的原则,均须经人民检察院变更、补充起诉程序,并对新的起诉事实调查、辩论后,才能变更罪名。其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九十七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16 11:06
寻衅滋事,法院把网痞流氓莫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因为案情复杂,也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更不是因为对法律的认知由争议,

就是因为这确实是错案,法院院长法官采用教科书式的躺平忽悠。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1-23 21:59
恶心的劳改犯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仅是你恶心,法院院长,办案的法官比你更恶心,因为他们实在是找不出判决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心里没底。重要的是找不到审判医疗事故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3-1-31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能不能就公诉案件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3-2-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些躺平式干部、法官,自己也不知道这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了。

发表于 2023-2-6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法制中国,提高人民法制素养。
 楼主| 发表于 2023-2-7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这个案子必须面对两个问题
1、适用二审程序再审能不能主动变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非法行医罪)改判犯医疗事故罪?
2、经公安局在侦查期间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了的、由死者家属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能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3-3-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到底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可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依据诉审分离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没有诉权,不能自诉自审,除一审公诉案件具有人民法院应当变更起诉罪名的特别情形外,决不能自诉自审。依据两审终审制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以保障所判罪名可以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由上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的特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出的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巴中市中级法院是最高法院吗?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懂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3-4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反腐倡廉的最大成果是“”彻底腐败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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