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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意思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既可以导致其全部无效,也可以导致其部分无效。在部分无效时,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效力可以分开,而且相互不影响的情况下,部分无效才不会导致其他部分的同时效力。反而,当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应该无效。
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限定的最高标准,则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国家所限定的最高标注以内的利息仍然有效。再比如,雇佣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雇主概不负责”。这一条款因违反相关劳动法律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雇佣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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