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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府青路街道办事处欺瞒上级糊弄群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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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成华区翰林花园业主,由于上届业委会没有组织换届,我们部分业主按照《四川省物业条例》发起业委会换届申请,街道办在经过多次推诿后终于发布公告成立,但是在筹备组业主成员报名的时候又在所有物业法规都没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报名业主提供物业费缴费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我们前期进行了咨询,但是告诉我们说是住建交局要求,我们跟住建交局进行了确认,住建交局明确没有相关要求,我们通过12345热线进行反映,又回复说以前就是这样,所以现在也要提供相关证明,那我们请问:
        1.要求提供物业费缴费证明和无犯罪证明的具体条款是什么?
        2.即使有欠费也是业主与物业的民事纠纷,街道办依据什么来判定暂未支付物业费就是恶意欠费,物业都没有到法院针对欠费业主进行依法追缴,全国人大已经依据民法典明确是否欠费不得作为限制条件了,那请问府青路街道办做出这个条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街道办组织换届的筹备组参照首届筹备组组成,由街道办、社区、派出所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就有派出所成员,退一步需要调查报名业主代表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那也是有筹备组中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调查,而不能由业主自己提供,尤其在部分业主户口在外地,现在疫情又比较严重,明明是自己职责内的工作而转嫁给业主,另外通知说筹备组成员报名就要提供无犯罪证明,那么请问街道办、社区、派出所成员是否也开具了《无犯罪证明》?
       4.在回复中还提到府青路街道一直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请问如果有的小区没有出具无犯罪证明那是不是说明府青路街道办在弄虚作假,糊弄群众,欺瞒上级呢?
       请府青路街道办针对上述问题逐条回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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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府青路街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全国人大已经依据民法典明确是否欠费不得作为限制条件,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作出的审查意见,而不是针对筹备组人员作出的规定,根据《〈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四条:(二)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遵纪守法,以及在您小区张贴的《关于组建瀚林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的公告(第 1 号)》的公告中,均对筹备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明确。
您反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调查的建议很好,我们会积极与府青路派出所进行衔接,在此之前,仅需自愿进入筹备组的人员提供即可,其他人员无需提供。且街道办事处对筹备组严格要求也是为了保护筹备组,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法律上的漏洞,防止最后工作做了很多被推倒重来,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损害了的全体业主的利益。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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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府青路街道 发表于 2022-12-30 09:3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府青路街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 ...

请问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应该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的工作职责要业主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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