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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亮仔xuliang

[群众呼声] 蓬安法院刘仕泽、陈明国尽快督促蓬安北辰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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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15: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2-30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法院系统的错案率排全川第一,都是这些家奴的成绩!

发表于 2022-12-30 1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干中饱私囊的事情,国家要严查这样的人,还社会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8: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法院无视法律法规随意更改裁定,
我们还能相信谁?
原告因与蓬安县北辰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7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1、申请冻结北辰公司银行存款1950万,一般账户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500120000008798。2、请求查封北辰公司未售房源68套(大部分房源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日,蓬安县法院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原告的申请。后执行人员冻结了上述账户内资金380余万,查封指定房产68套。
8月21日蓬安县北辰公司提出复议申请,8月26号蓬安法院在未询问原告及代理律师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申请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擅自作出裁定,解除已冻结银行存款,并将查封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变更为400多个不易执行且大部分无优先受偿的车位。
9月7号星期一,原告立即向蓬安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恢复原26号裁定。但蓬安法院仍然漠视原告提出的具有确切法律依据的申请,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仅恢复了查封68套未售房产,仍未冻结一般账户内的资金。
9月11号,在未征得原告任何意见情况下,法院又作出了财保26号之三,单方面采纳了北辰公司第二次复议请求(注意:法律规定只能复议一次!),擅自变更保全物为30套房产(仅不到15套有优先受偿权)和400个车位。并告知原告无第二次复议权利。
  我们认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地方,是遵守法纪的模范,我们把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
但现在看来,蓬安县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征求原告及代理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裁定,两次采用被告的复议申请,却告知原告仅有一次复议申请机会,这一系列让人瞠目结舌的操作,彻底颠覆了我们对法院的认知。试问,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坚强的防线,蓬安县法院这一系列无视法律法规的操作,让我们这些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们还能相信谁?

发表于 2022-12-31 06: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2-31 0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性循环,牵连了打工人,拿不到钱就发不了工资,大半年没发了,咋过年!

发表于 2022-12-31 0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1 0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1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名举报蓬安县人民法院陈明国、刘仕泽枉法裁判的违法违规责任。
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7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1、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50万,一般账户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500120000008798。2、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未售房源68套(大部分房源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日,蓬安县法院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后执行人员冻结了上述账户内资金380余万,查封指定房产68套。但出乎意料的是,8月26号蓬安法院在未询问原告及代理律师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擅自作出裁定,解除已冻结银行存款,并将查封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变更为400多个不易执行且大部分无优先受偿的车位。更令人唏嘘的是,8月26号作出的(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审判员本可在当日告知代理律师裁定内容,却刻意隐瞒,直到8月31号才告诉代理律师到法院领文书,代理律师在电话里再三追问文书内容,审判员也有意回避、避而不谈。后,其书记员又告知可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文书,征得代理律师同后,法院却在9月3号才将文书寄出,文书抵达代理律师处时刚好是9月4号星期五下午,第二日刚好周末,法院不上班,申请人无法立即提复议。上述经过,使得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审判员与被申请人相互串通,在为转移银行存款争取时间。
9月7号星期一,申请人立即向蓬安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恢复原26号裁定。但蓬安法院法官刘仕泽仍然漠视申请人提出的具有确切法律依据的申请,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仅恢复了查封68套未售房产,仍未冻结一般账户内的资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申请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之规定,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原冻结房屋优先受偿权,且原保全内银行存款均为争议标的,不应随意解冻解封。”蓬安法院在解冻时,从未查过被申请人究竟有多少流动资金,而该法院却可以轻率地在裁定书中罔顾事实的认为被申请人“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一线发展生机,可予解封”。但该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垫资近两千万资金,且涉案楼盘预售良好百分之九十的房屋已经出售,如不是被申请人股东随意转移财产并挥霍,又怎会周转困难?这样恶意拖欠债务之公司难道也值得这样保护?蓬安法院草率作出裁定之程序严重违法。作出裁定后故意拖延告知文书内容,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行为严重违法。
9月11号,蓬安法院在我方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又撤销了26号之二裁定,作出26号之三裁定,将查封冻结更改为查封一半房屋,查封一半车库。法官刘仕泽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的规定,给予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复议的权利且未经举报人同意将保全的房屋改为无法执行的地下车位,在第三次改裁定前蓬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通过第三人给举报人做工作让举报人同意蓬安县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当时举报人没有同意,第二天蓬安县人民法院还是强行第三次改了裁定。
试想一个人民法院的院长公然干扰案件让法院做出枉法裁定显然是受到了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严重干扰,据举报人估算被蓬安法院解封的房屋价值约2000万元,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解封的房屋销售后的房款全部迅速进行了转移。陈明国及刘仕泽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已经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理应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收被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的房款。
还请贵单位匡扶正义对这些社会蛀虫移交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严惩!以儆效尤!

 楼主| 发表于 2023-1-1 0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名举报蓬安县人民法院陈明国、刘仕泽枉法裁判的违法违规责任。
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7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1、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50万,一般账户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500120000008798。2、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未售房源68套(大部分房源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日,蓬安县法院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后执行人员冻结了上述账户内资金380余万,查封指定房产68套。但出乎意料的是,8月26号蓬安法院在未询问原告及代理律师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擅自作出裁定,解除已冻结银行存款,并将查封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变更为400多个不易执行且大部分无优先受偿的车位。更令人唏嘘的是,8月26号作出的(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审判员本可在当日告知代理律师裁定内容,却刻意隐瞒,直到8月31号才告诉代理律师到法院领文书,代理律师在电话里再三追问文书内容,审判员也有意回避、避而不谈。后,其书记员又告知可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文书,征得代理律师同后,法院却在9月3号才将文书寄出,文书抵达代理律师处时刚好是9月4号星期五下午,第二日刚好周末,法院不上班,申请人无法立即提复议。上述经过,使得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审判员与被申请人相互串通,在为转移银行存款争取时间。
9月7号星期一,申请人立即向蓬安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恢复原26号裁定。但蓬安法院法官刘仕泽仍然漠视申请人提出的具有确切法律依据的申请,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仅恢复了查封68套未售房产,仍未冻结一般账户内的资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申请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之规定,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原冻结房屋优先受偿权,且原保全内银行存款均为争议标的,不应随意解冻解封。”蓬安法院在解冻时,从未查过被申请人究竟有多少流动资金,而该法院却可以轻率地在裁定书中罔顾事实的认为被申请人“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一线发展生机,可予解封”。但该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垫资近两千万资金,且涉案楼盘预售良好百分之九十的房屋已经出售,如不是被申请人股东随意转移财产并挥霍,又怎会周转困难?这样恶意拖欠债务之公司难道也值得这样保护?蓬安法院草率作出裁定之程序严重违法。作出裁定后故意拖延告知文书内容,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行为严重违法。
9月11号,蓬安法院在我方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又撤销了26号之二裁定,作出26号之三裁定,将查封冻结更改为查封一半房屋,查封一半车库。法官刘仕泽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的规定,给予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复议的权利且未经举报人同意将保全的房屋改为无法执行的地下车位,在第三次改裁定前蓬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通过第三人给举报人做工作让举报人同意蓬安县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当时举报人没有同意,第二天蓬安县人民法院还是强行第三次改了裁定。
试想一个人民法院的院长公然干扰案件让法院做出枉法裁定显然是受到了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严重干扰,据举报人估算被蓬安法院解封的房屋价值约2000万元,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解封的房屋销售后的房款全部迅速进行了转移。陈明国及刘仕泽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已经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理应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收被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的房款。
还请贵单位匡扶正义对这些社会蛀虫移交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严惩!以儆效尤!

发表于 2023-1-1 0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1 1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公然违法,应该收了好处费:,胆子太大了,理应严惩

发表于 2023-1-1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2 0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中国绝无仅有的荒唐案竟然是发生在南充蓬安人民法院,可想而之南充的法院系统有多黑

发表于 2023-1-2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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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 2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2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3-1-2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必須要公平正義,對得起身上的皮

 楼主| 发表于 2023-1-3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仕泽、陈明国是知法玩法,,目無法紀

 楼主| 发表于 2023-1-3 14: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助开发商转移财产,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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