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法院无视法律法规随意更改裁定,
我们还能相信谁?
原告因与蓬安县北辰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7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1、申请冻结北辰公司银行存款1950万,一般账户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500120000008798。2、请求查封北辰公司未售房源68套(大部分房源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日,蓬安县法院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原告的申请。后执行人员冻结了上述账户内资金380余万,查封指定房产68套。
8月21日蓬安县北辰公司提出复议申请,8月26号蓬安法院在未询问原告及代理律师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申请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擅自作出裁定,解除已冻结银行存款,并将查封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变更为400多个不易执行且大部分无优先受偿的车位。
9月7号星期一,原告立即向蓬安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恢复原26号裁定。但蓬安法院仍然漠视原告提出的具有确切法律依据的申请,作出(2020)川1323财保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仅恢复了查封68套未售房产,仍未冻结一般账户内的资金。
9月11号,在未征得原告任何意见情况下,法院又作出了财保26号之三,单方面采纳了北辰公司第二次复议请求(注意:法律规定只能复议一次!),擅自变更保全物为30套房产(仅不到15套有优先受偿权)和400个车位。并告知原告无第二次复议权利。
我们认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地方,是遵守法纪的模范,我们把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
但现在看来,蓬安县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征求原告及代理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裁定,两次采用被告的复议申请,却告知原告仅有一次复议申请机会,这一系列让人瞠目结舌的操作,彻底颠覆了我们对法院的认知。试问,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坚强的防线,蓬安县法院这一系列无视法律法规的操作,让我们这些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们还能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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